- 相关推荐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最新解读
2016年4月11日,省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哪些代理事项可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草案)》规定,下列情况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主张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公共卫生事故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残疾人(含退出现役残疾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主张权利的;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宅基地使用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及保险赔付的;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有关,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的。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条例(草案)》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代理权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哪些证明材料可认定“经济困难”?
《条例(草案)》规定,出具下列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经济困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下岗职工就业创业证;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特困户救助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证明;单亲特困母亲家庭证明;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哪些情况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务费和请求工伤赔偿或劳务合同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等的情况,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法律援助人员有哪些义务?
《条例(草案)》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援助、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受援人有哪些义务?
《条例(草案)》规定,受援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不得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不得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在经济情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偿付法律服务费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阅读链接】《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4月29日
将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将受援人群进一步拓展至低收入人群。4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日前,《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网站和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4月29日。
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草案最大亮点体现在法律援助事项进一步增加,受援人范围有所扩大。
草案明确,将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食品药品,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造成的损失、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宅基地使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及保险赔付,以及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有关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此外,受援人群也从此前的经济困难人群扩展至低收入人群,即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就可申请法律援助。
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方面,草案明确,可以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以满足法律援助的工作需求。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便民工作机制。
草案还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约束力度。
草案指出,司法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偿付法律服务费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最新解读】相关文章: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09-25
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09-26
《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09-26
新公布《农田水利条例》的解读09-26
2021新修订山东计划生育条例解读04-14
旅行社条例最新全文05-31
新修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09-25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09-25
2016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