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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全文
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上饶市铅山县境内,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39′30″-117°55′47″,北纬27°48′11″-28°00′35″之间,面积16007公顷。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界线上设立界碑、界桩等界标。
第四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将保护、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铅山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乡镇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七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接受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
第八条 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工作,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在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档案;
(四)开展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六)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生产、旅游、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查处破坏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管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进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资源保护检查站。
资源保护检查站负责对运输进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和相关审批文件进行查验;对违法携带火种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旅游、科学技术、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设立派出机构,依法查处破坏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武夷山镇和篁碧畲族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联合保护机制,制定保护公约,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责任,协调做好森林防火、林地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面积、功能分区、界线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是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按照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进行保护。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生态和资源监测体系,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黄腹角雉、黑麂、南方铁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域、典型植被群落所在地域,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线、固定样地、站位断面或者永久性生态定位监测站,定期开展调查和监测,并建立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和监测档案;定期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状况和保护成效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核心区内,除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和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八条 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和采集标本活动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野外登山、探险、宿营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二十条 进入核心区、缓冲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事先向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人员、地点、内容、方式、安全措施等。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告知铅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调查观测、教学实习以及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并向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第二十二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外用火;
(二)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
(三)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猎捕、打捞、收购、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动物;
(四)引入生物新品种;
(五)非法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占地;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桩以及其他保护管理设施;
(七)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生病、受伤、被困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都有救护和及时报告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由其使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按照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林地的功能,约定林地使用方向、林木保护方式。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使用、管理之外的森林、林木、林地,采取依法划拨、征收、征用、租赁及股份合作等方式,加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铅山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人口的管理,除因婚姻、收养关系外,严禁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以外人员迁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态移民,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原有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安置或者补偿。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铅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将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列为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并将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森林防火纳入本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森林防火监测预警预报、巡护检查、火险监控等日常预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并加强动植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严格按程序处置、报告疫情,严防动植物疫源体输入输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保护的要求,并符合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第三十条 核心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缓冲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野外观测站、样线样地、巡护通道、森林防火等科研监测及保护设施。
实验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与保护管理、科研监测、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相关的设施。
实验区内严格控制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符合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遵守镇、乡、村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保护区内居民就业培训、医疗教育、生态移民等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工作,促进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第三十三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铅山县人民政府,根据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状况,在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开展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毛竹、茶叶等生产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生态林业,应当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可以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十四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护、森林防火、科研监测、林产品采集加工、旅游服务、抢险救灾等需要劳动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向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购买服务。
第三十五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在森林生态系统监测、迁徙物种保护、外来物种入侵、发掘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六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场馆,编制具有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特色的科普教材和视听资料,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猎捕、打捞、收购、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三)在缓冲区旅游、登山、探险、宿营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管理设施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未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所得的资料和实物予以没收。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破坏保护管理设施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的马头山、九连山、官山、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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