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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7月1起施行
3月30日,《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统计,江苏省有食品小作坊3.5万多家,从业人员8.7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4.9万家,从业人员9.2多万人,消费人群广泛。《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制定出台,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条例分六章共五十三条,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使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于法可依。
五类食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
条例明确了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规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示清楚
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示清楚。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采取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鼓励、扶持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遗
本次立法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满足群众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次立法还规定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配套完善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同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鼓励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省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场所环境、布局、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管理等内容的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
【解读】
食品摊贩须张挂健康证明
不挂证明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昨天,《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删去了原条例中对食品小作坊“是指取未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并提出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食品小作坊不再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草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定义作了修改,条例所称的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而此前条例中“食品小作坊是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被删去;而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有委员提出,食品小作坊大多分布在城市居民区、城郊接合部、农村居民点,其生产经营的状况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最为熟悉,因此建议《草案》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一处后增加了“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鼓励、扶持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改善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草案》新增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首次提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满足群众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外,《草案》还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诚信教育;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未张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且拒不改正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与老百姓息息相关,《草案》中增加了相应的条款,明确了“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张挂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有委员提出,原条例对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作了“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作生产加工活动的规定,期限太长,比一些正规企业还严格,此次《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变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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