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最新解读
“过去一年,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完成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所确定的工作任务。”今天上午,泉州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万里向大会报告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确定10个立法项目,并把《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确定为首部实体法,目前正在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起草。
关键词:发展
开展“海丝先行区”、“金改区”、“民综改革试点”、“泉州制造2025”等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助推政府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开展加快实体经济、台资企业、海洋渔业发展调研;围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做大港口事业等进行视察,积极推进环湾城市建设;集中力量建设大港口,大力推进泉州港复兴;促进“十三五”规划编制。
关键词:民生
专题询问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情况,要求市政府完善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快医疗队伍建设,强化财政经费保障;跟踪监督市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审议意见情况,促进市政府在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迈开新步伐。
开展社会救助、全民健身、扶贫工作、农村石结构房屋改造、中心市区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专题调研,推动“移居幸福泉州”建设。
关键词:正义
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我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题报告,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化帮扶体系。
一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57件,其中受理群众来信583件,接待群众来访474批589人次,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件473件。
关键词:监督
看紧人民“钱袋子”,继续督促执行《关于加快规划建设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的议案》,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做出的7项审议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涉及市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市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201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水资源保护、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测评结婚均为“满意”。
关键词:立法
常委会成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配齐配强立法工作队伍。
启动首部实体法立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分门别类形成2016年立法计划,确定10个立法项目,并把《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确定为首部实体法,目前正在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起草。
【2016年工作计划】
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2016年,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将组织实施2016年立法计划,启动《2017-2021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首部实体法《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做好审议工作。”陈万里在报告中指出,新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履行新职能,着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立足新常态,着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激发新活力,着力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把握新契机,着力推进地方人大工作;适应新形势,着力加强自身建设。
同时,陈万里强调,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密切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关注“金改区”、“民综改革试点”、“泉州制造2025”实施情况和“海上先行区”、智慧城市、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建设、现代服务业等专题调研。
【阅读延伸】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泉州历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种活动的史迹遗址、遗物,主要有航海与通商史迹,多元文化史迹和城市建设史迹等三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
历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贸易的港口、航海设施,外贸商品生产基地、设施;体现东、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体现泉州城市建设,海、陆交通发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等。
第三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主动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等工作。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现场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四条 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划工作。
各级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行政执法、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物价、海关、港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并依法享有开发运用的权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评定
第七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保护级别,分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海丝史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其他统称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名录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从中遴选申报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世界文化遗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实行滚动管理。需要调整的,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向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调整的书面建议。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八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评定标准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对辖区内的申报点进行论证,提出评定意见。
第九条 新纳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评定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县级人民政府未申报的,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第十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普查,对发现的海丝文物进行登记,报省或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纳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据库,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应及时提出建议,申报评定为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十一条 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请。申请应附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县级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定建议不服的,可以向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县级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应承担的保护责任。
县级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指导和依据。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变更。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5人以上专业人员,负责开展辖区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保护监管。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每个史迹点要配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文物、文化遗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进行保护管理;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文物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树立界碑(桩)。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在规划中体现。
第十五条 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建设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报批。并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不得建设危害遗产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并依法报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景观风貌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或界碑(桩)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遗产保护设施、保护标志或界碑(桩);
(二)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
(三)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建立日常保护档案和应急预案;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或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物本体进行修缮,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遗产景观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沿用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等。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并依法报批。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修缮全过程,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 对可能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遗存的区域,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遗产的保护范围。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报经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