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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亮点解读「最新」

时间:2021-02-26 12:52:1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亮点解读「最新」

  按日连续处罚;十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最高可面临一百万元的罚款;设区的市主城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目前我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备受关注。日前,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结合铜陵实际,就条例的亮点等内容进行了解读。据了解,《条例》包括9章102条,确定了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突出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治理以及对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亮点一:超标排污要重罚

  《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安徽省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安徽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违者将面临重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亮点二:按日处罚无上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市环保局有关人士分析称,针对当前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行政管理主体执法不够有力等问题,《条例》落实“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实行从严从重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

  亮点三:源头防控污染物

  《条例》从调整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强化了大气污染的源头防控,要求实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

  亮点四:多源全过程监管

  针对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众多、情况复杂的现状,《条例》不仅对工业和移动源废气排放、扬尘,以及秸秆焚烧等多污染源防治进行规范,还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对排污实行全过程监管,分别设专章针对城市、工业、机动车船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予以规定。

  其中,对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将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

  对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造成的污染,《条例》授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秸秆禁燃区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条例》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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