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且查证属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发放相应奖金,即实施有奖举报。
第四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为便于领取奖金,需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或汇款地址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需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等证据;举报机动车违法排污的,还需提供车牌号、车牌颜色等。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北京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有奖举报”专栏(www.bjepb.gov.cn)在线提交举报信息,也可以通过快递、挂号邮寄或个人送达形式举报。
第六条 举报范围暂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在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线索的举报人。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2.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未使用清洁能源的;
3.企业未按规定公布或保存监测数据,未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
4.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5.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或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
6.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的;
7.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等)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
4.在本市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或不符合国家、本市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5.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5.举报其他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或被举报单位负责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举报第六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家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
3.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4.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5.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单位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第九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各区环境保护局按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每季度梳理一次情况,并组织有奖举报的奖金发放。
第十条 有奖举报奖金以银行汇款或邮政汇款的形式进行发放。因举报人提交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2014年12月16日印发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试行)》(京环发[2014]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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