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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实施
《陕西省旅游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禁止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11类行为,要求旅游景区对特定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规定对于旅游投诉不得推诿……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省政府副省长王莉霞出席。
旅行社:不得诱导、强迫游客购物
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旅游景区对特定人群:应免费或优惠开放
条例要求,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接到旅游投诉:不得推诿应及时处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受理来访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受移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受移交部门认为依法确属其他部门处理职责权限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并跟踪负责投诉处理情况和答复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移交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移交部门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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