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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1-02-24 10:02:3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1总则

  1.1为完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1.2本条例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1.3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2人员组成

  2.1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中应有熟悉企业管理及业务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备风险监管知识或经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董事。

  2.2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4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2.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3职责权限

  3.1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3.1.1向董事会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3.1.2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3.1.3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3.1.4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报告;

  3.1.5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3.1.6检讨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管理系统;

  3.1.7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

  3.1.8主动或应董事会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及

  3.1.9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2风险管理委员会享有以下权限:

  3.2.1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3.2.2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方案中,应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报告部分;

  3.2.3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状况开展调查,并选择适当的调查式;

  3.2.4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关于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综合报告;

  3.2.5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3.2.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3.3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规程:

  3.3.1公司法律事务部制订《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编制计划;

  3.3.2公司法律事务部按计划将编制任务分配到公司所属各企业、各单位;

  3.3.3公司所属各企业、各单位对各自报送的职责范围内风险管理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形成书面意见;

  3.3.4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总编写《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3.3.5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进行初审,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议事规则

  4.1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议召开前七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4.2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3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传真给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4.4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驶权利,但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成员必须亲自出席。成员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5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

  4.6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所属企业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在必要时,委员会也可邀请有关的专家、顾问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4.7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8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与会当事人

  应回避。因前项规定,致使委员会成员无法表决时,应向董事会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4.9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达各位委员。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4.10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附则

  5.1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

  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3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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