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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

时间:2022-08-08 07:19:3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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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

  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

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黄腹角雉、黑麂、南方铁杉等动植物原生种群及其栖息地,维护中亚热带中山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武夷山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上饶市铅山县境内,东经117°39′30″~117°55′47″,北纬27°48′11″~28°00′35″,面积16007公顷。武夷山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凡在武夷山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有序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将保护、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国际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用于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对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武夷山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武夷山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在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批准后的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三)组织开展武夷山保护区内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档案;

  (四)开展与武夷山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武夷山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六)对武夷山保护区内的生产、旅游、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依法查处破坏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进出武夷山保护区主要路口设立资源保护检查站。

  资源保护检查站负责向武夷山保护区群众宣传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对运输进入武夷山保护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进行查验;对违法携带火种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旅游、科学技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武夷山保护区设立警务室,负责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财产安全,维护武夷山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铅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武夷山镇和篁碧畲族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武夷山保护区联合保护机制,制定保护公约,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责任,协调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的武夷山保护区面积、功能分区、界线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是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武夷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按照武夷山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进行保护。

  第十五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武夷山保护区生态和资源监测体系,在武夷山保护区内的黄腹角雉、黑麂、南方铁杉等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域、典型植被群落所在地域,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地、固定样线、站位断面或者永久性生态定位监测站,定期开展调查和监测,并建立武夷山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和监测档案;定期对武夷山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状况和保护成效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武夷山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界线上设立界碑、界桩等界标。

  第十七条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中亚热带中山森林生态系统和适宜黄腹角雉、黑麂、南方铁杉等为主的多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地。

  核心区内,除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从事科研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八条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野外登山、探险、宿营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在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二十条进入核心区、缓冲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事先向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

  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告知铅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在武夷山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调查观测、教学实习以及采集野生动植物制作标本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向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铅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第二十二条武夷山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外用火;

  (二)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

  (三)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狩猎、打捞、捕获、收购野生动物;

  (四)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非法占地;

  (五)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及其他保护设施;

  (七)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武夷山保护区内病饿、受伤、被困、迷途的黄腹角雉、黑麂以及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有救护和及时报告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义务,严禁捕杀。

  第二十四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武夷山保护区内的其它国有森林及集体所有森林、个人所有林木的所有者签订保护协议,按照武夷山保护区林地的功能约定林地使用方向和林木生产方式。

  第二十五条铅山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对武夷山保护区内人口管理,严禁武夷山保护区外人员违法迁入武夷山保护区居住。

  在武夷山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武夷山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武夷山保护区的管理制度,接受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铅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夷山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将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列为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并将武夷山保护区森林防火纳入本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对武夷山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

  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武夷山保护区森林防火监测预警预报、巡护检查、火险监控等日常预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并加强动植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严格按程序处置、报告疫情,严防动植物疫源体输入输出武夷山保护区。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武夷山保护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保护的要求,并符合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核心区内禁止建设任何设施。

  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活、生产和经营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野外观测站、样线样地、巡护通道、森林防火等科研监测及保护设施。

  实验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与保护管理、科研监测、科普教育、旅游观光等相关的设施。

  实验区内村(居)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镇、乡、村规划,符合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组织开展的生态旅游,应当符合武夷山保护区旅游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容量测算和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各类安全防控工作,并接受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铅山县人民政府,根据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状况,在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开展毛竹和茶叶生产经营等活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武夷山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应当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可以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十二条武夷山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护、森林防火、科研监测、林产品采集加工、旅游服务、抢险救灾等需要劳动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武夷山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和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

  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向武夷山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和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购买辅助性服务。

  第三十三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在森林生态系统监测、迁徙物种保护、外来物种入侵、发掘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四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武夷山保护区内建立科普教育场馆,组织力量编制具有武夷山保护区特色的科普教材和视听资料,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

  (二)超越权限批准进入武夷山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武夷山保护区内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狩猎、打捞、捕获、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的;

  (三)在缓冲区旅游、登山、探险、宿营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保护设施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所得的资料和实物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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