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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

时间:2021-02-23 11:43: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

  市卫生局对日前由市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

  新民网记者从解读中获悉,《条例(草案)》中明确了本市未来将通过立法,对四类不同的公共场所实行不同级别的控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在内的最高一类区域,将严格执行“室内外完全禁烟”的规定。

  1、室内外完全禁烟区

  按照《条例(草案)》,本市未成年人和孕妇较为集中的区域,禁烟最为严格,禁烟范围为,“室内外完全禁烟”。

  具体属于此级别的公共场所为,本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

  2、室内完全禁烟区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属于第二类禁烟区域——室内完全禁烟。

  除此之外,同属此列的还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文化场馆;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此外,公用事业(2238.842,19.46,0.88%)、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室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等,也都被纳入“室内完全禁烟”范畴。

  3、部分禁止吸烟区

  对一些实行全面禁止吸烟,可能难度较大的场所,《条例(草案)》中同样明确了“部分禁止吸烟”的要求。

  其中,明确本市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室、等候室,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以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同时明确,本市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本市娱乐场所除设有允许吸烟的包房或者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而国家机关内部场所则被要求“应当将会议室、图书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确定为本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

  4、鼓励自主控烟区

  在明确禁烟场所的基础上,新民网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还写明,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可以参照条例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鼓励自愿禁烟的:

  “有条件的旅馆可以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提倡和鼓励在餐饮业经营场所内禁止吸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范围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

  解读:分类管理可操作性更强 今后将逐步取消吸烟区

  事实上,2011年将全面在我国推广的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全面禁烟,“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本市要在公共场所实施全面禁止吸烟,还存在一定困难。”对《条例(草案)》中分四类区域控烟,市卫生局相关人士首先这样解读。

  相关人士指出,控烟是对公共场所吸烟这种不良生活习惯的纠正,其转变也将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改变的过程,“确定控烟场所分类管理具体标准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场所一刀切,而应当根据不同场所控制吸烟的可行性,实行分类管理。”

  据介绍,在立法确定控烟场所的范围和进行分类时,坚持“普遍保护、重点关注”的原则,“既保护公众尽可能免受公共场所烟草烟雾危害的权利,又对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给予重点关注。”

  同时,除了法定禁止吸烟场所外,《条例(草案)》还鼓励暂未列入控烟范围的场所自愿设立禁烟区域,“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而对单位的内部场所,则将国家机关的会议室、图书室、餐厅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纳入禁止吸烟区域,以发挥示范作用;对于其他单位的内部场所则未作规定,“将‘一般’与‘示范’相结合。”

  相关人士同时透露,尽管目前《条例(草案)》对旅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尚较难全面禁烟的场所,考虑允许设置吸烟区,但“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今后将逐步取消吸烟区”——

  上海控烟的最终的目标仍是,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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