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日前,上海市文广局宣布,《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此条例在提出将非遗项目予以分类保护和利用的同时,还首次提出“生产性保护”,备受业界关注。
据统计,上海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675项,非遗传承人1333人,各类传承场所72个。其中,国家级项目有55个,国家级传承人94名。上海市非遗保护中心主任高春明介绍,上海非遗项目分为十个门类,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该条例确立了对非遗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
根据该条例,上海将对濒危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将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和建档;对受众较为广泛的项目则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等方式使其在当代传承发展。而对更为成熟的非遗项目,则实行“生产性保护”,使其成为文化产品或者日用品“飞入寻常百姓家”。
其实,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此前已成功尝试了“生产性保护”。如去年春节前,集结11种“上海老味道”的年货礼盒登陆上海,包括邵万生的黄泥螺、虾籽酱油、大头菜、小酱瓜、鸭肫肝、五香豆、崇明桂花酒酿等,汇聚非遗项目中华老字号拳头产品,备受民众热捧。
另外,此条例还细化规定传承与传播措施,首次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对于没有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条例也将予以制约,改变过去非遗项目一经认证“一人得道,鸡犬升仙”的状态,对非遗保护将起到很强的促进作用。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解读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条例》)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遗条例》的起草、制定历时数年、几经磨砺,业内人士翘首以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非遗条例》是本市继《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后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文化法规,提升了本市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开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十年耕耘打下坚实基础,三项原则指导立法进程
2005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式启动,1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实施。本市积极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各项保护政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机制建设,建立项目和传承人名录体系,启动国家级项目记录工程,提升数字化水平,设立专项资金,开展社会宣传和青少年教育,探索资源合理利用,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经过十年耕耘,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存量全面厘清,重要项目基本认定,保护措施逐步落实,传承效果明显产生,后继人才陆续涌现,合理利用初显成效,社会参与日益踊跃,宣传活动广泛开展,保护意识渐入人心,为传承上海文脉,繁荣城市文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本市地方立法打下了牢固坚实的基础。
《非遗条例》的立法过程始终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指导,分类保护;合理利用,融入生活”为指导思想,有针对性地规定具体保护措施。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的主导职责,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专业机构建设、开展调查、建立名录、认定传承人、选定保护单位、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保障。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投入、设立展示设施、举办活动、开展研究、进行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科学指导,分类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提高保护工作科学性。充分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和状态,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采取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整体性等不同方式进行相应保护。
(三)合理利用,融入生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结合本市工商业老字号众多的特征,扶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大众生活。
二、一条主线立足本市实际,七大板块凸显地方特色
《非遗条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非遗条例》立足本市保护工作实际,相较上位法,在法规名称上突出“保护”二字,并在法规中将此主线贯穿始终,充分了凸显上海的地方立法特色。
(一)明确工作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非遗条例》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首先,《非遗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加强保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等。
其次,《非遗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并明确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
再次,《非遗条例》明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完善调查和保存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和生存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既是调查工作的延续,也是其他保护工作的基础。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非遗条例》对调查主体、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档案、数据库等重点内容予以重申。同时,为了避免重复调查,《非遗条例》对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进行了细化: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三)明确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汇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具代表性的内容,可谓“金字塔的塔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授权以及本市已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现况,《非遗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遴选、推荐、建议、评审、公示以及名录的公布与备案等,作了细化规定。同时,为了使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在全市范围内基本统一,《非遗条例》要求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规范。
(四)确立科学保护原则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非遗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并要求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具体而言,分类保护包括以下方式:
一是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是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三是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此外,《非遗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原材料的保护、老字号传统技艺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以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式等,也作出明确规定,体现本市工商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地方立法特色。
(五)细化规定传承与传播措施
与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以人为载体、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并在传播中延续和发展。因此,传承与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非遗条例》在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传承与传播的具体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同时,还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
二是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
三是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有关公共文化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营场所等,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五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渗透到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六是为了体现“海纳百川”的城市精神和海派文化内涵,鼓励和支持其他省市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六)明确保障措施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纯依靠自然状态下的传承、传播难以为继,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保障。为此,《非遗条例》专设一章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保障措施,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并鼓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二是明确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四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五是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六是建立相应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对做出显著贡献的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补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七)建立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
明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评估和限期整改情况,取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三、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非遗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做法,广泛听取、采纳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的实际需求和合理意见,其中包含了大量新理念、新内容,是非遗保护工作顺应时代、不断深入开展的切实体现,也对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非遗条例》施行日期的临近,市文广局已经将一系列配套工作提上日程。
一是同步制定配套措施。对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更新完善,包括修订《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制定《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绩效评估办法(暂定名)》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以《非遗条例》为依据,对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专项资金的申报认定流程以及保护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细化,将使保护工作管理更加科学完善。同时,还将完善保护工作局际联席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资源整合,计划邀请主管“老字号”的商务部门加入;组建更为完整、科学、专业的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等。
二是实施从业人员培训。为推动各级政府和各类单位更好地贯彻落实《非遗条例》,将在4月下旬起组织覆盖全市的从业人员培训。全市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本市220家项目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的从业人员将分批分组接受培训,把握保护理念,厘清工作分工,明确“权”“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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