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4月1日施行
2016年3月23日,上海市召开全市禁毒工作会议暨市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命名禁毒工作示范社区,表彰2014至2015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总结2015年禁毒工作,部署2016年工作任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主任姜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姜平强调,《上海市禁毒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上海市禁毒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广泛开展法规宣传,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着力破解工作难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保持对毒品问题的清醒认识,强化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经常听取禁毒工作汇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和研究禁毒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解决禁毒工作的实际困难。要进一步充实基层禁毒工作队伍力量,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姜平表示,要切实落实禁毒责任追究,建立督导检查制度,推动禁毒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真正落实到位;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执行禁毒工作问责机制。
据了解,条例出台的大背景是上海禁毒工作面临着“南北夹攻、境内外夹击”的严峻挑战,具体表现在: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长,2014年全市登记的吸毒人员同比上升8.6%,且尚未登记的吸毒人员更不在少数。毒品犯罪高位运行,2014年上海共破获涉毒案件同比上升7.8%,是2009年的2.6倍。合成毒品滥用加剧,吸食合成毒品的人员占比以及查获的合成毒品占比,都达到了九成。
立法调研组自今年3月以来,先后召开19次座谈会,听取了禁毒办系统、公安系统、食药监系统以及教育、民政等30余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期间,调研组还赴广西、贵州学习考察禁毒立法经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解除条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等条文,都属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本次立法所创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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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条例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禁毒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七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来沪青少年、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禁毒教育。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第十四条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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