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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亮点解读

时间:2022-08-07 21:39:5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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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亮点解读

  陕西省地下水保护有法可依了,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陕西省地下水条例》明确: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核验取水等违法行为将被最高罚10万元。

  3月22日是“世界水日”,也是“中国水周”的第一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召开《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

  【湿地内禁止直接排放污水】

  过度无序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枯竭,同时诱发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土地沙化等环境地质灾害。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通过替代水源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发生过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经地下水资源论证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等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条例》还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矿坑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建设人工湿地和湖泊。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地下水成了“有偿产品”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

  并且要求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和监测成果、供水水源等情况调整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明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在有关地下水的资源费标准问题上,《条例》中第22条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要求,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资源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经营性高于非经营性的原则确定和调整。

  同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过年度取水计划或者超行业定额标准取用地下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划定地下水超采区15处】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地区。

  我省目前共划定地下水超采区15处,总面积1427.5平方公里,年均超采量0.51亿立方米。

  西安市5处:城区严重超采区、郊区一般超采区、浐灞河间一般超采区、灞东水源地一般超采区、高陵一般超采区。

  宝鸡市2处:凤翔-岐山一般超采区、扶风南阳一般超采区。

  咸阳市4处:咸阳市城郊区一般超采区、秦都区沣东一般超采区、泾阳县云阳镇一般超采区、兴平兴化一般超采区、

  渭南市3处:城区一般超采区、富平井灌区一般超采区,蒲城井灌区一般超采区。

  榆林市1处:榆林靖边一般超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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