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年底出台
清远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有新进展。记者21日从清远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上了解到,该《条例》的制定工作是清远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该《条例》将经过调研、起草、市政府审议、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等过程,并最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预计该《条例》年底出台,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清远市去年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清远“首法”的制定工作备受关注。此前,清远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网站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立法建议后,经过研究,并提请市政府研究、报市委同意后,决定把全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作为清远首个立法项目。
清远“首法”制定将经过调研、起草、审议等过程,并将委托研究机构进行对比研究、召开立法顾问会和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论证、将初稿放在网站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举行立法听证会等程序,《条例》草案将经过数次修改完善,最后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链接:清远“首法”诞生时间表
1、调研(2016年3月中旬至4月底):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组成4个调研组,分赴全市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人员赴外地进行立法考察;
2、起草(2016年5月):由立法起草协调小组负责,5月30日前提交《条例》初稿;
3、提交市政府审议(2016年6月10日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4、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16年6月):综合整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7月份对《条例》再次修改完善;召开立法顾问论证会和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通过网站、书面征求各方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整理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
5、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2016年8月):结合审议意见,9月份继续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举行立法听证会;收集各方意见,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
6、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2016年10月):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进行把关,提请市委审核;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7、《条例》实施:预计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延伸:《清远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成为我市首个立法项目
去年,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为确保地方立法权在我市接得住、推得开、用得好,今天(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座谈会,记者了解到,《清远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已确定为我市首个立法项目。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讨论了我市对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刘宪宽表示,饮用水资源保护作为我市的第一部法律(规),将会对今后清远市老百姓带来永久性的福音。
会上,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介绍了省政府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分析了我市农村分散性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急需解决的问题。市环保局副局长罗炜炜称,清新的取水,清新区城区的生活污水已经入了管网,应该是排到清新和旧城污水处理厂里面,但是在管道输送途中,管因为质量问题塌陷了,所以现在水能是没有完全收集流到污水场,那么就造成了部分的污水是直排,通过黄坑河直排到北江。
市水务局副调研员陈东眉表示,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包括农业的节水,还有对现场所有工矿企业,饮用水库的监控,用水量的监控,水质的监控,这些在线监控,硬件还是比较滞后。
刘宪宽称,在立法之前,每个县要对水资源饮用水源保护有一个规划,农村也好,乡镇也好,市区县城也好,有了规划,才能保护得了。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表示,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强化宣传,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立法程序,依法立法。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年底出台】相关文章:
饮用水源保护情况调研报告11-30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11-07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07-05
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全文)09-25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09-2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文)09-26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09-26
水质工作总结09-05
水质化验员年终总结03-27
绿茶的饮用方法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