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2015年内11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对从事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工作人员加强防护,在电磁辐射周边安全限制区内不得建设住房等建筑。
条例所称的辐射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并分别针对防治这两种污染制定具体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对涉及的操作人员、放射源存放场所值守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在工作中,还要对上述人员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发现异常要立即核实和调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新建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选址,除了符合规划外,还要按照规定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和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要划定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区内不得修建上述建筑。
核心提示:河南人大通过了《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从事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加强防护,在电磁辐射周边安全限制区内不得建设住房等建筑。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在我省工业、农业、医疗、科研、交通运输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发展迅速,辐射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对此,《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省环保厅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环保系统和辐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目前,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雷达、导航及工、科、医电磁设备、高压输变电线路、变电站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遍布全省,辐射技术利用项目越来越多,辐射污染监管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辐射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但是在辐射监管方面还存在辐射安全意识不强、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管机构不健全、能力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
省环保厅通知要求,全省环保系统和辐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培训,使全省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个地方性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昨日,记者采访了市环保局辐射站站长张爱华,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规定:限制区内禁建大型电磁辐射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选址,除了符合规划外,还要按照规定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和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张爱华说:“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要划定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区内不得修建上述建筑。”
解释:变电站不会对周围产生能量辐射
变电站会不会对周围产生辐射呢?张爱华解释,从电磁辐射传递能量的角度出发,输电线和变电站设备不可能在其周围空间形成有效的`能量辐射。输电线和变电站设备在周围产生的频率为50Hz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它们与高频电场在发射电磁波的能力上截然不同。50Hz工频电场的波长达6000km,输电线路本身的长度不足以构成有效的发射天线,根本不能形成有效的能量辐射。
释疑:通信基站越多,电磁辐射越小
“我们小区就有两个移动通信基站,我们每天都担心家人受到辐射,健康受到威胁。”家住我市某小区的居民王先生对于小区内建设的通信基站颇有疑虑。张爱华表示,移动通信基站所发射的是小功率的无线电信号,发射功率一般从几瓦到几十瓦,其电磁辐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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