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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引咎辞职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引咎辞职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优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各单位、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自身工作能力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完成岗位任期工作目标和任务,或所负责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在任期内无明显政绩,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的;
(二)工作中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管辖范围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爆炸、环境污染、传染病流行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和急难险重工作面前,拖延懈怠,敷衍塞责,处置不力,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无视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对上级指示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上级正确决策难以落实,贻误工作,应负主要责任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严重违风廉政规定,或给配偶、子女、亲友就业、任职、调转等方面特殊照顾,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组织观念差,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经上级组织教育仍无明显改进,应负主要责任的;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下属人员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投资软环境的;
(八)对自身要求不严,生活作风和品德行为不端,做出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辞职。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
(二)初步审核。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缘由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三)研究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对外公布。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党委(党组)接到辞职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对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经组织审查,确认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实际情况,一般保留其原有职级,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经审查、审计确认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九条对应当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如本人拒不提出辞职申请,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免去现职。
第十条已决定撤职或已构成撤职以上处分的领导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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