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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解读

时间:2022-08-07 08:16:3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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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2016最新解读

  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有以下几大新亮点。

  一、具体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专利法规定,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决定》进一步明确规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二、明确界定何为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专利法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同时,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决定》还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三、具体规定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形式和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限

  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修改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明确了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为方便当事人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决定》对当事人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形式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限作了具体规定: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阅读拓展:专利法修改草案五大热点

  热点一: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是此次专利法修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草案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其中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了规定。

  热点二: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根据2014年全国专利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高校拥有的有效专利实施率为14.6%,科研单位实施率为39.7%,既与我国创新发展的形势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专利法修改草案的主要修改建议包括: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就专利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热点三: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建设服务型政府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体现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草案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调了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热点四: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草案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拟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限制;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审查原则;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热点五: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万余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超过万人。每年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占提交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近64%。

  “因此,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迫在眉睫。”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草案根据实践发展需求,将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

  “专利法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并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既是为了解决我国专利保护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而进行的一次全面修改,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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