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
自2016年3月10日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为了方便以下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简称为“新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为“旧规”)
“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与旧规调整“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相比,新规一方面以列举的方式指出网络出版物的范围。另一方面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到“信息网络出版服务”的转变,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的网络服务出版服务范围。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与旧规相比,新规详细列明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们制作了一张图让大家看懂如何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当然了,通过上面复杂的程序和漫长流程取得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 新规还详细规定了中止网络出版服务应向主管部门备案,且不得超过180日、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要办理注销手续,以及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部门注销的情形。
新增了“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的限制
新规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另外新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出版物内容不得包含“色情”的禁止
新规第二十四条与旧规第十七条都是关于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新规将“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的表述变更为“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的表述,增加了“色情”,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前不久热门的“快播事件”。
加大了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与旧规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比,新规将保护范围由“以未成年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扩大到整个“网络出版物”,并且增加了关于“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的保护内容。
【二】
自2016年3月10日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为了方便以下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简称为“新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为“旧规”)
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君众所在新规出台第一时间组织所内律师对新规进行学习解读:
一、境内外网络游戏均须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审批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同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二、境外出版物应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三、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明确了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
四、首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核验的具体规定详见下图所示:
五、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另外还规定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增加了保障和奖励的章节规定
明确了国家支持、鼓励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范围。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四种行政措施
明确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行采取的四种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八、细化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与旧规相比,新规分别在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及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罚则中新增了对《出版管理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条文引用,明确了处罚依据。
新规新增为从事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新规还对违反规定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及其他新规里新设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罚则。由此可看出新规还是更侧重于实际可操作性的。
九、新规中提到的新制度
新规中多次提到另行制定的制度和进一步需要明确的制度,除了出版物内容审核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确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外,还有需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的特殊管理股制度、网络出版物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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