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当日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立法过程、制定的必要性和条例规定亮点向社会作了发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河北省电信立法空白,共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安全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下面,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做一简要解读。
一、明确提出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电信设施建设是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是促进信息消费、“互联网+”战略实施的基础,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业态应用的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助推器。因此,《条例》明晰了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界定了电信设施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阻碍电信设施建设、破坏电信设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前,一些地方没有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影响了电信设施建设的同步推进;一些地方建设机场、铁路、公路等公共设施时没有统筹、同步考虑电信设施配套建设和需求,为解决项目建成后的通信问题造成了许多困难。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形式推进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电信设施建设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
四、进一步规范了电信设施建设市场。当前,一些地方重复建设时有发生,浪费了大量资源和资金;有的地方存在特许经营、垄断经营等现象;个别地方还有强拆基站现象,严重影响了当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对此,《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原则。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进高端、市场运作、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业务融合。二是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主体。国家对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有资质规定的,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资质或者资格,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所建电信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三是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程序。电信设施建设前,应当符合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中,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统一施工和验收。建设后,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省电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证书,并按照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四是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费用。规定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加大了电信用户权益保护。长期以来,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进场难、选址难、收费过高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用户和电信监管部门;一些城镇民用建筑的管理者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采取乱收费、签订排他性协议等不正当手段,限制电信运营企业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接入上的不公平,直接影响了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限制了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此外,还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者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六、加强了电信设施保护力度。过去,电信设施被破坏现象较为严重。盗窃、野蛮施工、车辆碰撞等人为破坏毁损公用电信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电信设施分布在全省各地,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且大多属于无人值守状态,给电信设施的保护带来一定的难度。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10月份全省累计发生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759起,直接经济损失达431.63万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公用电信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往往会造成用户通信大面积中断,甚至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严重障碍或者通信中断,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的最佳时机,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同全国其他省份相比,我省环绕京津,地理位置特殊,从北京通往全国各地的国家一级干线光缆全部途经我省,我省承担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繁重。所以,我省行政区域内光缆等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责任尤为重大。对此,《条例》规定,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电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重新规划位置,建设单位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以不降低原有电信服务水平为标准,先建设后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完善了电信设施建设中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定。要求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了电信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电信设施维护、管理和保护活动的,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配合。执行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和电信设施抢修的车辆登记为工程救险车,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在公路、城市道路优先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电信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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