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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职业资格改革办法解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CNrencai网小编分析了解到《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此次司考改革将于2017年底前落实。
明确了法律职业者的范围
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启动以来,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同岗位的法律工作者在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上,都有所提高,许多法治共识逐渐凝聚,但也逐步显露出来了很多问题。
这次改革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将原“司法职业者”扩展了到“法律职业者”。《意见》明确界定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除原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外,还包括了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
舆论普遍认为,对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要求更高的准入门槛,无疑将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益,便民利民,并力图在法治伦理的层次上,构造法律职业的统一性。
从岗位认同到专业认同,再到伦理认同,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改革不断拓深法律职业的内涵,不断回归法律职业的内在规律。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大幅提高案例题的比重
此次改革引人注目的另外一点就是,考试内容的调整。《意见》明确指出,考试内容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按照2002年所确定的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范围设置,主要是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的背诵和记忆以及基本的、简单的理解能力,主要考查的是法条的具体规定,而对考生的法律分析理解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律独特思维方式的训练和培养、法律技术的具体操作能力等法律职业必需的能力和素质,无法进行有效的考查。
据司考通过率的数据分析,非法学专业类的考生通过率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司考考查的片面及其与法学教育的脱节。
此次改革调整了考试内容,以案例题为主,将极大地打击原有的题海战术型备考模式,是对以往考查模式弊端的修复,也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法学的教育模式。
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
也就是说,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
为积极稳妥地促进新旧制度对接,《意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专家评说】
■和静钧——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从“资格单一考试”(律考)向“资格统一考试”(司考)过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现在是考虑推行“统一资格考试”,即标准化、专业化、全覆盖法律职业的统一考试的时候了。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叶竹盛——法律技能难以通过书本的短期自学获得提高,法律职业也是利益和性命攸关的职业,提高门槛根本上是为当事人负责,是为中国法治负责。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百废待兴,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培养和选拔,经历了诸多阶段和系列改革,逐步建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恢复了律师制度。到1986年,我国才初次建立起律师资格考试制度。
1995年,法官法以及检察官法生效, 这两部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的担任者必须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相关人员。
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提出了初任法官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进行选拔的制度。同年10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2002 年,首次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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