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1七大问题困扰物业管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购买商品房成为很多城市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物业管理行业也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时期。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00余家,从业人员16万余人,管理面积超过4.7亿平方米,一些住宅小区、办公楼、医院、学校、体育馆等都纳入了物业管理范围之内。
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纠纷和矛盾不断产生。省法制办的调查显示,目前有七大焦点问题困扰着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即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如房屋质量差、配套设施不健全等;权属关系不明确,为住宅小区内配套服务的建筑、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等权属不清;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物业服务水平偏低;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未做到有效结合;旧住宅区的管理无法可依;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状况堪忧,普遍存在着亏损现象。
记者了解到,从2001年7月算起,《条例(草案)》历时7年成稿。这次立法广泛征求了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做法。
2占道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产权明晰是定纷止争的前提条件。目前,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不明晰,车位等物业管理纠纷一直居高不下。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共用车库计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针对一些开放商对车库、车位只售不租,地下车位长期闲置、地上停车困难,小区无车库等现象,《条例(草案)》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鼓励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3 满足三条件之一须开首次业主大会
目前,我省不少住宅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维权的渠道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业主自治制度实行得不理想。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开发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阻挠,还有一些是因为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漠不关心。
基于这一情况,为了推进业主自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此次原则通过的《条例(草案)》 明确规定,符合三项条件之一的就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即: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另外,为了保障首次业主大会能够成立,《条例(草案)》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有了业主大会,今后,一些小区业主就物业公司的存废纠纷将能得以解决。根据《条例(草案)》,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民房办公司须征得邻居同意
目前,在一些小区里,一些业主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用作办公场所,比较常见的是很多底层民宅变成了超市、餐馆,噪音、污染等问题常常引来邻里纠纷。《条例(草案)》对这一现象做了硬性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草案)》还规定,业主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物业顶层的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记者袁涛)
5《条例(草案)》多处制度创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很多制度创新,有些甚至是山东独创,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评价非常高。就此,我们特请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该立法项目的人员就其创新性制度作出解读。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学校、会所、幼儿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中水处理系统、直饮水系统、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等,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其产权进行界定。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按照规划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可以赠与全体业主,也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但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现实中,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大都是开发企业代建并把建设费用转嫁到了业主身上。也就是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名义上是开发企业建设的,实际上是摊到了房价中的,是业主掏钱购买的,这本身已不合理,如果再让业主承担这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更不合理。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以及移交问题均未作出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没有真正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对这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实际上是由业主负担的。
《条例(草案)》从源头上界定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邮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同时,为了保障专业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职责,草案规定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移交制度,即: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就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物业纠纷很大一部分是由物业质量引起的。有的小区入住不久,物业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墙体涂料脱落、楼顶漏雨、路面起沙等等。物业在质量保修期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但实际情况是,不少开发企业将物业交付以后,公司就注销了,业主找不到开发企业来承担保修责任,即使是开发企业存在,因为缺少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让开发企业来承担保修责任也相当难。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即: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设立的帐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由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实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并不增加开发企业的负担。现实情况是,开发企业都扣留施工企业的一部分资金作为质量保修金,草案规定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可由这部分资金转化而成,对这部分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可以使开发企业真正履行物业保修期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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