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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7号)

时间:2021-02-05 14:05:4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7号)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卫监督发〔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  顺序号  年代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 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 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 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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