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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

时间:2022-11-01 06:11:4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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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

  一、深圳为什么要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

  (一)目前我市机动车增长迅猛,交通拥堵、交通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

  1、机动车增长迅猛。截至2014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2013年,新增约37万辆,增速达16.5%;2014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

  2、拥堵形势严峻。伴随着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据监测,我市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从2012年的38分钟上升至2014年的55分钟。原特区内形成了“三横六纵”拥堵带(三横:滨河大道、深南大道、北环大道,六纵:南海大道、福龙路、皇岗路、上步路、文锦路、爱国路),晚高峰南海大道(工业七路-东滨路)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皇岗路(笋岗-彩田)北行车速下降至15公里/小时,文锦路(笋岗-布心)北行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爱国路(怡景-沿河)北行车速下降至9公里/小时,福龙-北环立交北行方向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深南路(华富-上步)西行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同时,原特区外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也持续加剧,梅林、布吉、南头等关口瓶颈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大。

  3、尾气污染严重。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和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据测算,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气污染源,成为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持续增加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4、停车难问题突出。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快速攀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据统计,目前我市停车位总计约104万个,相比314万的机动车总量,缺口达三分之二。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极为严重,挤占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极大影响了消防安全、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二)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但小汽车增长势头高居不下。

  为了应对小汽车的快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交通拥堵,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24策》,推出了“优先公交发展、再造慢行系统、持续交通基建、挖掘节点潜力、调控交通需求、绿色智慧出行、严格交通执法、提升交通文明”等交通综合治理八大策略,不断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一是加快轨道建设。继轨道一期、二期投入运营后,我市迅速启动轨道三期建设。目前轨道7、9、11号线工程正在紧锣密鼓建设之中,6、8、9、10号线和2、3、4、5、9号延长线前期工作也在抓紧推进。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轨道交通已进入网络化运营时代,核心城区轨道网密度达到1.6公里/平方公里,日均客运量超过280万人次,均处于国内城市较高水平。

  二是加快道路建设。2012年以来,沿江高速、新彩通道等47条道路建成通车,坪盐通道、东部过境高速等23条道路加快建设,坂银通道、南坪三期等一批重大项目开工在即,目前我市路网密度达到7.3公里/平方公里,处于国内大中城市领先水平。

  三是大力发展公交。2012年以来,调整完善公交线路441条,优化新增公交专用道287公里,新建改造公交停靠站3634座,原特区外500米公交覆盖率由2012年的89%增加到2014年的92%。深圳已成为全球第十一个、国内第四个日均公交客运量超过千万人次的城市。

  四是大力开展交通综治。2012年以来,打通断头路88条,实施了170个片区的交通综合改善,2014年实施了交通拥堵综合治理项目205个,局部交通拥堵状况得到了缓解。

  五是加强交通管理。以“法治通城”行动为统筹,持续开展了八类重点车辆、十项30类违法、住宅区周边停车秩序、“猎虎行动”、禁摩限电等十大专项整治,以刚性执法打造交通严管态势;全方位倡导绿色出行、礼让斑马线、礼让救护车等交通文明理念,以柔性宣传营造文明守法出行氛围;探索单向交通、潮汐车道、左转待转、借道左转、排阵式信号控制等交通组织创新,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出“隐形战车”、“隐形战士”、有奖举报的“两隐一举报”措施,充分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交通文明创建,掀起了“交通文明再提升”的高潮。

  六是实施路边停车收费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路边停车收费管理工作。通过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净化路面交通秩序,规范停车行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特区一体化进程加快,购车需求持续旺盛,小汽车增长势头居高不下。仅2013、2014两年,我市新增机动车近100万辆,相当于香港机动车总量的1.5倍。2014年11月份机动车上牌6.8万辆,同比增长63%;12月1日至20日,机动车上牌4.2万辆,同比增长132%。尽管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不断加强交通资源供给,但依然远远跟不上小汽车快速增长对道路交通设施的需求,交通拥堵、尾气排放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

  (三)以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为主要经济手段的调控措施目前无法推行

  在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的同时,我市借鉴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先进城市经验,积极探索采取经济杠杆手段,调控交通需求,缓解交通拥堵。前一阶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提出了拟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调节交通出行、缓解交通拥堵的思路和措施。为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先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从听证会情况看,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存在较大争议,大部分听证代表不赞同,部分听证代表提出了采取小汽车限购措施的建议。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未列入国家、省两级目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因此,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等经济手段目前无法推行。

  (四)采取增量调控措施遏制小汽车增长,是现阶段深圳治理交通拥堵的当务之急

  按照现有态势,未来2年我市机动车还将新增约100万辆,到2016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将从2014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深圳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将被不断增长的小汽车所挤占,整个城市的运行效率、大气环境、生活质量将严重恶化。借鉴国内相关大城市的经验,现阶段亟需采取增量调控措施控制小汽车增长,为采取综合措施治理交通拥堵赢得时间和空间。

  二、我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政府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措施,治理交通拥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小汽车增量调控已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等大城市实施,从这些城市的实施效果看,小汽车增速明显减缓,交通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为实施综合治堵和发展公共交通赢得了时间。

  三、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实施时间?

  深圳市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四、实行增量调控管理的"小汽车"是什么范围?

  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载客汽车。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各类载货汽车以及其它类型机动车不在调控之列。

  五、增量调控管理措施为何只针对小汽车?

  截至2014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近314万辆,其中小汽车约占80%以上。根据我市现状交通调查,高峰时段交通流量构成中,约90%是小汽车交通。由此可见,小汽车不但是机动车保有量构成的主体,也是我市道路交通出行的主体,是导致我市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此外,运送同样数量的乘客,公共交通与小汽车相比,可节省土地资源3/4,而尾气排放只是小汽车的1/10,总体而言小汽车的运输效率较低,尾气排放较高。

  六、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量指标通过"无偿摇号+有偿竞价"方式取得。

  七、单位和个人用车是否都需要申请配置指标?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及配置比例如何确定?

  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10万个指标中,2万个针对电动小汽车;其余8万个为普通小汽车,50%摇号,50%竞拍,并积极探索与碳排放交易相结合的竞拍方式。通过增量调控不仅要解决控制小汽车增量问题,还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体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美丽深圳建设。

  九、通告发布后,暂停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

  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符合《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不受暂停限制。

  十、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怎么办?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一、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签订购车合同但未办理上牌的怎么办?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二、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上述公证手续?

  单位、个人、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经销商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公证的,应当于2015年1月11日18时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5年1月26日18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保存备查。

  市司法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申请公证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项,并于2014年12月31日18时前向社会公布。

  十三、办理上述公证手续的费用由谁承担?

  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无需缴交公证费用。

  十四、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的预售车如何确认?

  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15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其间,汽车经销商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车辆备案登记工作。

  十五、二手车经销商存量二手小汽车怎么办?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商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六、存量二手小汽车怎么确认?

  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应到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15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十七、存量二手小汽车交易的新车主如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商按《通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

  十八、存量二手小汽车交易的原车主重新购车时是否需申请指标?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九、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本市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将有关政策告知购车人。严禁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办理小汽车注册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一、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具体细则如何?

  市政府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具体细则。

  注:在执行过程中,市民若有疑问可致电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0755-83294829咨询。

  附细则全文:

  为缓解交通严重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三、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五、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单位和个人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七、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15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九、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各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15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本通告本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单位、个人、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公证的,应当于2015年1月11日18时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8.10, -0.12, -1.46%)、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5年1月26日18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保存备查。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无需缴交公证费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司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申请上述公证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项,并于2014年12月31日18时前向社会公布。

  十一、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符合本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不受暂停限制。

  十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市政府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十四、本通告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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