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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21-02-04 10:14:0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北京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5年2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为了贯彻落实《意见》,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

  主要收费项目

  包括床位费、生活照料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等。其中床位费和生活照料费为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

  定价方式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经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由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外的老年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向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

  膳食费、个性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自行定价,向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执行本市医疗项目收费和医疗保险基金等有关规定。

  动态价格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膳食费和个性化服务费须定期根据实际成本核算,进行价格调整,并提前3个月征求已入住老年人的意见,公示成本核算和定价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相应手续后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调价幅度一般不得高于同期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变动比例。

  收费规范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生活照料费、膳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收。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

  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自立项目、擅调标准、变更收费范围、重复收费。

  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前,应当与老年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结账时应出具相关凭证,并附费用明细清单。

  各部门职责

  市、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核查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费、无序调价等干扰市场竞争行为实施行政干预,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区县财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综合统筹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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