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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牵头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对部门预算、决算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具体实施对相关部门预算、决算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草案的预先审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市总预算的执行;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市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核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市总预算的执行;提出市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预算、决算草案,细化预算、决算编制。
第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超收收入的动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市总预算、决算和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预算、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财政预算总收支情况表;
(三)公共财政预算报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
(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报表;
(八)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报表;
(九)市本级部门预算报表;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至(九)项所列报告报表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报表,收支必须列至款级科目,逐步列至项级科目。上年执行数应当与上年预算数比较,对比数差异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方针政策;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
(五)重大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是否得到保障;
(六)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为实现预算提出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审查实行“三审”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共同对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前期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召开专门会议,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以及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有关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并将综合后的意见建议交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专门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参考。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送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20日内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预先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的10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和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结合全面审查预算草案,根据会议安排专题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专题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情况的书面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预算执行中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评价;
(三)对专题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作出评价;
(四)对完成预算任务、完善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关于预算方面的议案。
预算议案的办理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连同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审议,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市本级预算草案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各部门预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30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各区人民政府预算30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人大与财政的信息联网功能,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报表、预算收支分析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汇报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等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送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统计、国资、社保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方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三)民生和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绩效情况;
(四)公务支出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
(五)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出执行《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支出绩效情况;
(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九)财政专户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方面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审议意见6个月之内,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财政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第二十七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以下调整事项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动用年度预算超收收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其他新增财力增加支出的;
(二)预计预算收入的减少额超过预算额百分之五的;
(三)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涉及预算科目超过预算科目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五)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其他预算调整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举借、偿还计划,应当在当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审查和批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及有关综合财务报告报表。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部门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经济分类编报支出。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资金到位及绩效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转、结余情况;
(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八)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决算审查实行“三审”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共同对决算情况进行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综合调研形成的意见建议,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计及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预算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
(四)审计查出预算执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改进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质询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会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市本级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市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和南沙新区的预算审查批准及监督由所在地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预算的审查批准及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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