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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解读
近日,《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实施办法》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办法规定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
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纳入本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 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规范后的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热点问答
如何确保平稳过渡?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为: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职业年金如何建?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 ;个人缴费比例为4% 。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 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提前或延迟退休咋办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其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特殊贡献人员退休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经费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人物
虚扣后工资少了10块钱
“青岛的政策终于出台了,其缴费比例部分和之前省里出台的意见一致。”本市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小王告诉记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从2014年就酝酿全面启动,近期,他们单位已经配合本市这次要出台的办法,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模拟代扣,提前做好了准备。
小王说,近年来,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动作挺多,包括前期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从收入上来说,作为一名科员,他每月的收入在4200~4300元,现在一方面提高了工资,一方面“模拟”缴纳了养老保险,所以拿到手的钱基本没有变化。
“我赞成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我是2012年考进的事业编,机关事业单位的优势最主要是稳定,但是对年轻人来说缺少激情和活力,如果有一天有好机会,我可能会走出体制,现在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不用担心辞职之后没有保险的问题。”小王表示。
小李进机关已经10年时间,现在是一名正科级干部。对新出台的办法,他表示“早有心理准备”。“我们局里近期已经开始对养老保险进行‘虚扣’,我以前每个月能拿到6020元左右,现在‘虚扣’之后到手的是6010元左右,应该说少了10块钱的工资,影响不大。”
小李说,近年来的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包括养老保险改革,缩小了公务员的“特权”空间,权利和义务越发透明,公务员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职业。“如果你的个性适合公务员就选择在机关工作,如果你觉得不合适,可以选择到外面闯一闯。”
“不论如何,从长远来看,这是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利好改革。”小李表示,另外,他也不担心以后退休金下降的问题,国家在改革的同时已经在完善年金制度,以后也会补充退休后的收入。
■养老并轨大事记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退休制度没有进行相应改革,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今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今年7月28日,山东在全国率先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
今年12月,青岛正式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改革正式落地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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