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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解读
1.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何时施行?
答:《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十多年来,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物业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结合杭州实际进行全面修订。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并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公布,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物业管理”如何定义?
答: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哪些部门参加,解决哪些事情?
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4.业主大会具备何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对企业资质等级及服务内容作出规定?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根据物业特点自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服务内容。
5.业主如何确定实施自行管理?
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将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和管理期限等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6.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7.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有哪些?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禁止行为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有:(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上述第6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上述第7项规定的,由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上述第8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违反上述第9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上述第10项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8.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是谁?相关缴交手续如何办理?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是业主。缴交方式采用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具体手续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9.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具备法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审计费发票、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工程决算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予审计。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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