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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1-01-27 08:14:3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被媒体称为“十年磨一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医务界普遍感到,责任和风险更大,压力也更大了。如何看待这种压力?医生们是怎么想的,医院正在做些什么?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医生:责任重了 压力大了

  对《条例》把医疗事故处理更深入地纳入法制轨道,医生们普遍表示欢迎,“更清晰、更具操作性、更全面”,是他们对新条例的共同评价。

  市第一医院院长黄耀说,《条例》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条例》首次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项目和标准作了较详尽的规定。这也是保护医生个人的法律依据。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黄水香认为,新条例把事故的鉴定主体改为“医学会”,对患者十分有利。另外,新条例给消费者增加了复印病历等诸多知情权,对医疗等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能推进医疗单位强化服务、减少事故。

  但在少数具体问题上,许多医生也表示了忧虑:事故范围有所扩大、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大是否会使大夫谨小慎微,不敢放手医治?一些医生则强调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认为患者对国内外较为一致的数字:医疗误诊率是30%了解的并不多。因此,担心患者会变得更加挑剔,从而让医务人员工作缺乏创造力。

  一位医务科长称,允许患者复印病历,充分体现了《条例》的人文关怀。但复印范围应当有限制,病程记录、会诊和死亡讨论等,仍将像过去那样,当着医患双方的面,封存于医务科。因为病程记录和会诊,是医务人员对疾病的思辨、认识过程,其中有选择,有犹豫,也有迷惑。死亡讨论则是医务人员事后的总结。医生们往往会考虑:另一套方案会不会更好、哪些地方需改进之类的问题,患者家属如果凭此发难,医学进步将陷于僵局。

  某医院医务科人士说,由于新规定要求医院必须“举证”,为了保险起见,医生为病人治疗的时候必然会完全按医书所述进行,出了事有书为证。但事实上很多的临床治疗如果全按医书操作,绝对是救不了病人的。这样一来,最终受害的还是病人。

  有业内人士也指出,“举证倒置”实施后,很可能会打击医生勇闯“治疗禁区”的积极性。以前提倡“只要有1%的希望都要用100%的努力来争取”,但现在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少医生都会选择明哲保身。

  卫生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现在已经出现的趋向是两种,一是,医务人员为避免误诊情况的出现,对一些小病作出全面检查,因为,谁知道一个感冒病人会不会得脑瘤?二是,医务人员出现“防卫性医疗”的倾向,复杂难治的手术不做。医务人员这种不给自己找麻烦的心理,势必让患者付出学费,最终伤害的是病人自己。

  医院:规范管理是当务之急

  假若有病人在输液过程中死亡,医务人员不知道去保存好输液瓶等,这样闹起纠纷,以前是病人吃亏,现在就可能是医院要吃亏了。《条例》中不仅体现了一切为了向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靠拢的精神,还对于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设立质量监控部门,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等。这些都可以从机制上减轻医生的职业风险。因此,医院要减少医疗纠纷,最根本的是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注意保存好证据,并积极举证。

  据了解,《条例》出台后,市卫生局组织了各大医院部分领导到北京、厦门参加全国、全省举办的有关《条例》培训班,各个医院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有关的培训班、讲座和考试,在此基础上,市第二医院还将培训对象细化,针对不同分工的医务人员举办专题讲座。复印病历以及医院“倒置举证”的司法解释已让各医院对待治疗记录更加小心。如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等都将病例的规范与否纳入绩效考核,并与奖金挂钩,有些医院还硬性规定,病程、死亡、抢救等记录,一律由主治医生填写等。各大医院还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委员会。

  提醒:摆正位置 加强法律意识

  法律界人士指出,《条例》是为了整合和规范医患矛盾而产生的,是法制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虽然医疗行业有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特殊性,但过分强调特殊性就会游离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之外。缓解《条例》出台带给医务人员的压力的关键,是摆正医疗行业特殊性与社会大环境的关系,加强法律学习,积极地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些圈外人士认为,医务人员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以治疗为中心、以疾病为中心、以个体为中心的观念,这种观念必须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观念。有了这种转变,对于《条例》的意义就会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医院不能一味地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跟医院过不去。法律只讲求谁有理、谁无理,因而医院完全可以借此进一步改善自己工作,主动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另外,卫生局人士还提醒,救死扶伤是医患关系的根本,医患关系应是一种和谐的关系,医生和病人都应多换位思考,这才有利于医患关系的优化。现在的医生应具备这样四个要素: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熟悉法律。医务人员不要一见到举证责任倒置,就害怕自己惹官司,其实只要该做的工作都做到位了,打官司也没什么好怕。医生以后不仅要勤于钻研医术、治病救人,也要多学些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期盼:尽快出台配套文件

  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对此,市第三医院院长徐朝斌告诉记者,作为医务工作者,他们很欢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希望配套文件能尽快出台。他说,这里涉及到一个保护性医疗的问题,例如有的病人患的是绝症,获悉自己的病情后他们的情绪很容易受到影响,最终影响治疗效果。由于医生职业的特殊性,病历上记录了很多专家和医生讨论病情时的看法,甚至有许多参考文献。这是因为对病情的正确诊断也是需要过程的,经专家讨论后由主治大夫最终决定病人的治疗方案。但在一些医疗知识比较少的病人眼里,这样的病历极易造成误会。因此,如果没有配套文件作进一步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许多供参考的学术性文字很可能从医院的病历上消失。

  市第二医院书记傅增合说,医生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医疗技术是在不断打破常规中进步的。医疗过程包含了医务人员的个人观点、分析推理等不成熟的因素。同时,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以及有些病人隐瞒病史等意外情况,医疗事故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我们要保护患者,同时也要保护医生。因此,建立有效、统一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对社会、患者和医生都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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