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规章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奖励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奖励规章制度1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升舆论引导水平,充分调动全市新闻工作者和通讯报道员开展新闻宣传报道的积极性,促使更多的稿件上大报、上头条、上联播,及时报道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新举措、新成就和新经验,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生态靓市、和谐新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邹城良好的对外形象,参照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和内容
1、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新闻报道工作,圆满完成市委宣传部下达的对上发稿任务,未发生较大新闻安全事件的镇街、市直部门、单位。
2、热爱新闻宣传工作,积极组织撰写反映全市亮点工作稿件,并在济宁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及主流媒体踊跃发稿的新闻单位记者、编辑,专职、兼职通讯报道员。
3、在济宁市级以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媒体刊播的反映我市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成就的正面新闻宣传稿件(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闻稿件)。
二、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好新闻
1、参评范围:全市专、兼职新闻工作者和通讯报道员在济宁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发表的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及亮点的新闻稿件。
2、参评条件及奖励:
(1)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农民日报、工人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解放军报头版头条稿件、头版主要新闻图片;新华社新闻稿被省级以上党报头版头条采用的正面宣传稿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头条稿件;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重要稿件。每件奖金5000元。
(2)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农民日报、工人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解放军报头版显著位置(二条、报眼、托底通栏)、其他要闻版头条稿件和主要新闻图片;新华社新闻稿500字以上并被省级以上党报采用,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头版稿件,新华社图片通稿被省以上党报头版采用或被2家以上省级以上党报采用;国家部委机关报、专业报头版头条稿件、头版主要新闻图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500字以上稿件;大众日报头版头条稿件,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新闻》、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头条稿件(独立稿件)。每件奖金元。
(3)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农民日报、工人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解放军报头版300字以上,要闻版500字以上或300字以上配发评论的稿件;新华社新闻稿300字以上稿件、新华社图片通稿被地市级党报头版采用或2家以上地市级党报采用;国家部委机关报、专业报头版显著位置400字以上或主要新闻图片,其他版面头条500字以上稿件;大众日报头版显著位置400字以上稿件或主要新闻图片,其他版面头条500字以上稿件;省级部门、行业报刊头版头条稿件和头版主要新闻图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300字以上稿件,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新闻》、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400字以上或系列报道。每件奖金1000元。
(4)济宁日报头版头条稿件;济宁人民广播电台《济宁新闻》、济宁电视台《济宁新闻联播》头条稿件(独立稿件)。每件奖金300元。
奖励规章制度2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相继出台的有关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
二、凡外地厂商有意来我区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征地、工商登记等方面由我镇组织协调,加快办理;在贷款、用电、用水、取暖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交通、通讯和生产生活等服务工作方面,尽最大可能使客商满意。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上给予优惠,使合作方有较高得益。
三、认真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建功立业,对引进资金、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企业可按资金、利率和使用期限一次性付给一定比例的奖金或信息服务费。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为生产力的,利润提成不封顶进行重奖。
四、全区土地实行有偿转让,使用权限30—50年,投资者可成片承包,也可折价入股合资开发,也可出租,在入股折价或租金方面尽可能从优。
五、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其它减免税政策,可按地、市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批后执行。
六、镇上从九六年起设立税收上台阶贡献奖,完成上交税金10万元的奖励5000元,20万元的奖励1万元,30万元的奖励1.5万元,4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七、对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二年的企业管理费,对老企业从九八年起,工业企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企业,上交管理费调减为1‰,建筑企业调整为1。
八、九八年起,镇上设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对当年投产当年见效的新办企业奖励发展基金。投资50—100万元企业奖励1万元,投资200—500万元企业奖励2万元。
奖励规章制度3
一、目的:
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奖励涉及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
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奖励规章制度4
评选教学名师,树立教学典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增强名师辐射效应,发挥名师的导向作用和带头作用,鼓励引导广大一线教师干事创业,实现我院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教学名师必须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学风端正,遵纪守法。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近三年来教学工作量每年平均周课时不低10课时,教学效果考评学期优秀不少于4次,学生评价高。
3、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对专业建设或课程改革有独到的见解,在教学改革和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
4、发扬团队精神,传技带徒,积极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和技能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突出贡献。
(二)教学名师除具备以上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教学研究,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近四年来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教学工作有关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列第一位)教材。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以学院备案的培养指导计划、获奖证书为据)在国家、省、市组织的专业比赛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近四年内取得全国技能竞赛、讲(说)课比赛前六名(或一、二等奖)、全省前三名(或一等奖)、全市第一名;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省教学能手、市教学能手”称号。
3、自20xx年7月以来,被评为院及院级以上先进,累计5次及以上(同年度先进不重复累计)。
4、有对学校教学改革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家、省、市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
三、评选程序
1、成立评审组织。学院成立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教学副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资深教师组成;系部成立教学名师初级评审委员会,由系部领导、教学督导员、教研室主任、资深教师组成。
2、产生候选人。个人申请,教研室民主推荐,系部初审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填写《市技术学院教学名师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报教务处。
3、审核材料。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民主评议。在一定范围内对教学名师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
5、学院评审。学院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参照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学院党委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期满无异议后,学院授予“市技术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四、待遇
1、教学名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津贴150元。
2、学院每年为教学名师健康查体一次。
3、优先推荐国家、省、市优秀教师。
4、有计划安排教学名师外出技术交流或培训学习。
五、责任和义务
1、积极完成教学任务,每年平均周课时不低于10课时,教学效果评价好;
2、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3、任期内与1~2名青年教师进行师徒结对,帮助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或技能水平,并取得明显成效;
4、每年至少开展示范课一次;
5、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法研究活动,任期内至少作一次关于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或课程改革等方面的`报告。
六、管理
1、学院教学名师设定总数为20名,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般不多于10名。对教学名师实施动态管理,每届教学名师任期为二年。
2、教务处建立教学名师业绩考核档案,每年对院级教学名师进行综合考核。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学名师取得的成绩,鼓励教学名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倡导广大教师向教学名师学习,争当教学名师。
4、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1)不再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的;
(2)发生教学事故者;
(3)教学效果一般,学生评价较低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评选。
奖励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提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矿处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奖励规章制度6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奖励规章制度7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企业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河南省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方法》
3、奖励原则
3.1本企业应对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并由本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3.3本制依据发明创造的数量给予奖励、报酬。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下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3.4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以现金给付为原则,本企业同时有权决定以股份、股份或等价值的其他形式给付。
3.5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发放。
3.6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继承人发放。
4.奖励、报酬标准
一次性奖金
4.1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3000元;实用新型每项XX元;外观设计每项1000元。
专利实施后的报酬
4.2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获得上述4.1条的奖励外,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按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按1%
4.3一项发明创造形成的'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70%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30%提取。
4.4本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5本企业无偿或低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参照其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市场价格的税后收益,按照本制度向发明人或
设计人支付报酬,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获得侵权赔偿后的报酬
4.6本企业从侵犯专利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本企业按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采纳建议
4.7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企业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权的,企业将参照第4.1条标准的10%-50%给予一次性奖金,不享有第4.2-4.6条所规定的报酬。
5、奖励支付
5.1第4.1条和第4.7条规定的一次性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向行政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定,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
5.2第4.2条、第4.3条规定本年度的报酬,本企业将于下年度于6月30日前办理,由主管部评审,并经财务部门审计,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5.3第4.4-4.6条规定的报酬,本企业取得费用或协商确定后三个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6、附则
6、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本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定人:有限公司(盖章)
批准人: (签字)
公布日期:
奖励规章制度8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定本办法。
2、集团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集团的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
3、集团实施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的全体员工,是本集团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奖励
1、员工奖励分以下五种:
(1)嘉奖: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100元,当月兑现(并计2分);
(2)记功: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300元,当月兑现(并计4分);
(3)记大功: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500元,当月兑现(并计6分);
(4)晋级:工资晋升一级(并计10分);
(5)突出贡献奖:授予“突出贡献员工”光荣称号;行政奖励的同时,工资相应晋升一级(并计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拾金(物)不昧者(价值20xx元以上);
(3)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在集团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者;
(4)积极维护集团荣誉,为集团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5)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集团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在节约成本、提高产品产量(工程进度)和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者(特别重大功绩者,参见《创新建议管理与奖励制度》);
(2)对集团管理制度等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取得显著成绩者;
(3)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4)发现他人泄露集团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保护国家、集团或个人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集团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其它重大功绩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晋级:
(1)研究发明,对集团确有贡献,并能使成本显著降低,利润显著增加者;
(2)对集团有特殊贡献,且足为集团员工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突出贡献奖:
(1)研究发明或在技术改革、合理化建议方面,年创造价值五百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记大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者;
(3)荣获国家、山东省重大荣誉称号者;
7、批准权限:
(1)嘉奖、记功、记大功由部门经理提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2)晋级、突出贡献奖由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提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
第三章、处分
1、员工惩罚分以下五种:
(1)警告: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50元,当月兑现(并计-1分);
(2)记过: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200元。当月兑现(并计-2分);
(3)记大过: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400元,当月兑现(并计-3分);
(4)降级:降级使用,行政处罚的同时,工资相应降低一级(并计-5分);
(5)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并计-1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妨碍经营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5)不按规定佩带工作证或操作证,穿拖鞋、短裤上班(特殊工种要求除外)或衣着暴露、仪容仪表不整影响集团形象者;
(6)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要办任务者;
(7)损毁、涂改、丢失一般性文件者;
(8)乱刻乱画,不注意办公室、卫生负责区及周边地区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9)工作时间上网娱乐、炒股、聊天、玩游戏者;
(10)酒后上岗者(因公接待除外);
(11)泄露集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情节轻微者;
(13)对待客人不礼貌,情节轻微者;
(14)违反集团其它制度情节轻微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计划指令等,未能如期完成,给集团造成损失者;
(2)在集团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工作与休息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因疏忽致使工作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人集团参观者;
(6)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7)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未经主管领导同意者;
(8)私自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人集团者;
(9)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婉转说明,或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10)工作时间内做其它事情,如睡觉、下棋、洗衣物、玩弄乐器、看杂志、听音乐等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
(11)非故意泄露集团秘密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损失后果严重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情节较重者;
(13)因个人疏忽,对下属所犯记过以上错误没有及时察觉、制止并上报者;
(14)因个人疏忽,在变更工作方法(图纸变更等)时,使集团蒙受一定损失者;
(15)在对员工考核评分等管理活动中,掺杂较多个人感情与主观因素,不能客观对待下属者;
(16)其它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酒后上岗,影响自已或他人工作者;
(2)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怠忽工作,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集团蒙受一定损失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5)工作时间内做其它事情,如睡觉、下棋、洗衣物、玩弄乐器、看杂志、听音乐等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使集团蒙受损失者;
(6)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7)机器、车辆、仪器及有技术性工具设备,非操作者使用或未经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损坏者,并负赔偿责任;
(8)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已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9)擅离职守,致生变故者,或未经许可不等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9)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泄密,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包庇员工,刻意隐瞒员工犯错事实者;
(11)其它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质量措施规定,情节重大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1)打架斗殴者;
(2)在集团内赌博者;
(3)一年中累计违纪应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者两次,
(4)散布不利于集团之谣言,或挑拨集团与员工感情者;
(5)其它违规情况特别严重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上级主管、同事、员工暴力威胁、恐吓,妨碍集团秩序者;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经营、工作等秩序者;
(3)偷盗或侵占同事或集团财物经查属实者;(4)受刑事处分者;
(5)连续旷工3日以上,一个月累计达4日、一年累计达7日者;
(6)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伪造、私自变更或盗用集团印信者;
(8)故意或过失泄露集团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9)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集团秘密的;
(10)无故损毁集团财物者,伪造、涂改报销票据等集团重要文件者;
(11)私自接受员工或客户贿赂、宴请,向员工或客户索要财物者;
(12)利用集团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者;
(1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员工保密制度》的;
(15)违犯社会道德良俗、国家法令或本规则情节重大者;
8、批准权限:
(1)警告由主管、主任批准或检查人员现场开具罚款单,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2)记过、记大过由部门经理提名(组织填写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3)降级、开除由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提名(组织填写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
第四章、附则
1、积分与考核挂钩情况:
(1)员工奖惩除进行经济平衡外,同时进行积分累积,累积以一年为限,第二年清空。
(2)积分处理办法与正常奖惩并不冲突,只是作为年度考核的一种补充方式,计入年度考核分数。
(3)员工奖惩得分正负可以抵消。
2、员工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1)员工行政奖惩情况资料一律存入员工档案;
(2)所谓抵消指撤消档案存储资料,经济方面的奖惩不予抵消;
(3)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两月内为限;
(4)嘉奖与警告抵消。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5)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降级以三次大功予以抵消;
3、本制度若与集团其它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4、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经集团同意后可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奖励规章制度9
根据“优质优酬”的原则和教育教学情况不断变化的实际,为进一步调动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积极性,在已实行的“教职工奖励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条例。
奖励范围:
凡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实施起始时间:20xx年下学期。
奖励办法:
一、教育教学科研奖
1、优秀课奖:
在校级以上举行的竞赛课中,学校对评估为优秀课的教师进行奖励。
(1)获校级优秀课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80、50元,并发给荣誉证书。
(2)获湘潭县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120、100元。
(3)获湘潭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40、200、150元。
(4)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400、300元。
(5)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800、500元。
(6)获县、市教学能手或教坛新秀分别奖励200、300元。
以上六项中的获奖教师,如有固定指导教师的,从获奖金额中提取30%奖励指导教师。以上奖励由教学处在每学期期终汇总造册,报主管校长审核,并由教学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存档。同一堂课按最高级别计算。
2、教育、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研究奖
(1)教职工撰写的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等专题研究论文,教材教法经验总结文章,每篇1500字以上,学校给予奖励(少于以上字数,减半奖励)。
①在全国性正式发行出版的报刊杂志(ISSN和cN)上发表:第一篇奖400元,第二篇奖200元,第三篇及以后每篇奖100元。(在高等院校学报上发表的,由高等院校的级别确定奖励级别)。
②在省级正式出版的报刊杂志上(ISSN和cN)发表:整体第一篇奖300元,第二篇奖150元,第三篇及以后每篇奖80元。
③在地市级正式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整体第一篇奖100元,第二篇奖50元,以后的每篇奖30元。
④专刊(专版)组稿发表:国、省、市、县级分别奖80、60、40、30元。
⑤在县级报刊上发表:每篇奖30元。
⑥凡与人合作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乡土教材或其他作为教材使用的书籍,有省级以上正式出版书号(ISBN)的每篇分别奖励100元。(如篇名未单独标出作者,须出具体出版社或主编单位具体篇章的证明,同本书给奖不超过5篇)
⑦论文在各学科年会上获奖的学校给予奖励,如同时又得以发表,按发表发放奖金。
全国级学会年会上获一、二等奖:是第一篇的分别奖励300元、150元。是第二篇的降一等进行奖励。
省级学会年会上获一、二等奖:是第一篇分别奖励150元、100元。是第二篇的降一等进行奖励。
湘潭市级学会年会上获一、二等奖:是第一篇分别奖励100元、50元。是第二篇的降一等进行奖励。
湘潭县学会年会上获一、二等奖:分别奖励40元、30元。
获学校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元、20元,并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以上发表(获奖)文章(要求用A4纸打印)交教学处5篇存档(统计时段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由教学处在每年年终汇总造表,报主管校长审核。,,
以上7款,同一内容的文章,如果出现各级重复发表或获奖,按最高层次给奖;有两人以上作者,第一作者计奖金的60%,40%其余作者平分,且只奖本校作者;新调入教师本年度在原单位发表的文章且作者注明了原单位的不予给奖。
(2)教师个人或集体在教改中确定课题,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教改实验,能结合课题和教改实践写成专题总结,且经认定确有推广价值的,学校给予奖励。
经国家教育科研部门认定的,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每个课题分别奖5000元、4000元、3000元。
经省教育科研部门认定的,获省一、二、三等奖的,每个课题分别奖3000元、2500元、20xx元。
经湘潭市教育科研部门认定的,获一、二、三等奖的,每个课题分别奖20xx元、1500元、1000元。
经湘潭县教研部门或学校认定的,获一、二等奖的,每个课题分别奖800元、500元。
(3)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学会组织的教案竞赛并获奖的,参照竞赛课的一半给予奖励。由教学处评出的优秀教案,每人奖励50元。
3、指导教师奖
凡签订了指导协议,履行了指导职责(即听被指导教师10节课以上,指导的公开课获优秀奖,指导的教学论文获湘潭市二等奖以上),每人奖励200元。
4、教师自制教具和其他作品:
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分别奖励400元、350元和300元。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0元、250元和200元。
获地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分别奖励200元、150元和100元。
获县市级一等奖的,每件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
同一竞赛重复得奖的,按最高层次给奖。
5、研究性学习课题
获全国一、二、三等奖者,每个课题奖1000元、800元、600元。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个课题奖600元、400元、300元。
获地市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个课题奖300元、200元、150元。
获县市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个课题奖150元、100元、80元。
获校级一、二等奖者,每个课题奖80元、50元。
同一课题重复获奖者,按最高级别给奖。
6、指导学生作品
指导学生作品发表或获奖,县市级每篇10元,地市级每篇15元,省级每篇20元,国家级每篇30元。
7、优秀教研组奖和优秀个人奖
被评为先进教研组,奖励教研组长校级100元,县级200元,市级以上300元。被评县级教育、教学、教研先进工作者,奖励100元,市级以上200元。同类奖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计。
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质量奖
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辛勤耕耘,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奖励。
1、教学质量奖
(1)、高一、二年级教学奖金总额的确定:设该年级学生数为N,设年级总参评人数为N1,N-N1=N2,N2为不参评人数,不参评人数由教学处根据每年招生情况确定,报主管校长批准。每学年按每生K元计算,奖金总额为A=N×K;04-05学年度K取值为100;
①合格率目标奖H:奖金额为H=A/6,设定合格率目标为N1×98%,达成目标的教师数为m,某教师获奖数为H/m。
②优秀率目标奖Y:奖金额为Y=A/6,设定优秀率目标为N1×55%,达成目标的教师数为m,某教师获奖数为Y/m。
③班级全科优良奖Q:奖金额为Q=A/2,该奖金奖到班,由班主任分配,设某班学生中进入全年级前20%的人数为a,进入前40%-20%段的学生数为b,进入前60%-40%段的这生数为c,进入前80%-60%段的学生数为d,该班所得奖金数X=[(Q×4/10)÷(N1×20%)×a]+[(Q×3/10)÷(N1×20%)×b]+[(Q×2/10)÷(N1×20%)×c]+[(Q×1/10)÷(N1×20%)×d]
④转化后进生工作奖J:奖金额为J=A/6,奖励的具体方案由教育处和教学处制订。
(2)高三年级教学奖金总额的确定:设高三学生总数为N,高三一学年按每生K元计算,基础奖金总额A=N×K,学校根据全市高三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奋斗目标,达成目标按基础奖金总额奖励,超目标进行加重奖励,未达成目标减少奖励。04-05学年K取值为350。具体分配方案由教学处另行制订。
2、非教学岗位教职工工作质量奖
非教学人员(含实验电教、图书)在年度工作中认真负责,履行了工作职责,无工作失误,目标管理评价80分以上者,学校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主管处室另行制订,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行。奖金总额的确定上:设全校学生数为N,按每生K元计算,总奖金额A=N×K,K值取20。(文化课教师中的非考试科目的教师参照本条进行奖励,具体方案由教学处另行确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落实。)
3、教学常规优秀奖
教学人员在每学期学校组织的教学常规检查中,备课、作业布置与批改、下班辅导、问卷调查均达到“优秀”等级,学校发给“教学优秀”证书,奖金200元(音乐、美术、体育、劳技、心美、微机等无作业的任课教师,二项达优即可)。
4、年度目标管理奖
目标管理奖是指教职工在完成目标工作任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目标管理评价后的奖励。全年设目标管理奖为K元。分二次发放,8月份发放K/2,1月份发放K/2。04年度K取值2400。另外全体教职工在一年一度职务考核中,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0元。被评为年度学校“先进工作者”奖励200元。
5、实验电教图书工作奖:
(1)理、化、生、劳技课教师所任教班级的实验考查和劳技操作合格率达98%(以教育局的抽查结果为依据),理、化、生教师奖励100元,劳技教师奖励300元。
(2)实验、电教组保证了全部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开出,实验电教资料齐全(如申请单、实验登记表、理、化、生教师实验档案等),并在一年一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或电教工作的检查中获优秀等级,学校发给每位实验教师或电教教师“优秀实验员”或“优秀电教员”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
(3)文书、学籍档案、图书工作,在当年度的上级检查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每项给工作人员分别奖励200元。
6、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奖
(1)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校级200元,县级300元,地(市)级400元,省级500元。
(2)优秀班级(奖班主任):校级100元,县级200元,地(市)级300元,省级400元。
(3)优秀团组织(团委书记)或优秀团干:县级200元,地(市)级300元,省级400元。
以上(1)、(2)项同时获奖,按(1)项奖励。
7、教育教学管理奖
学校按照全校教育教学总奖金额的10%的数额奖励全体行政干部。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订。
8、单项工作奖
被评为县(市)级以上综治先进单位,给管理领导和具体实施单位奖励共400元。
被评为系统或县(市)级以上创卫先进单位,给管理领导和具体实施单位奖励共400元。
教研、科技、体育、电教实验、档案、图书、勤工俭学、人防、食堂、计划生育、基建管理、工会等工作在当年度的县(市)级以上的检查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每项给予管理领导和具体实施单位奖励共400元。
党务工作评为县(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奖励管理领导和具体实施单位共400元。
学校获得市级以上的嘉奖学校全面工作业绩的光荣称号,每项奖励校长500元。
三、学科竞赛辅导奖
1、奥林匹克竞赛奖
数、理、化、生、信息学五科,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参加全国奥林匹克竞赛,由逐级筛选形式获奖的,给培训教师奖励,获奖等级和人数以正式通知为准。
(1)获国际奥林匹克竞赛金、银、铜奖的,每人次分别奖5万、3万、2万元。
(2)参加全国奥林匹克竞赛(湖南赛区)获全国一等奖(高考优惠加分20分),每人次分别奖2800元(进入湖南省集训队的每人次再加奖20xx元),获全国二等奖的每人次奖800元,获全国三等奖的每人次奖300元。
以上两类中,同一科目,同一参赛对象,同一竞赛重复得奖的,按最高层次给奖。
2、其它学科竞赛获(含音乐、美术、书法)
凡根据各级教育行政、教科所或教育学会的'正式通知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参加各级学科竞赛获奖,给指导教师奖励(其他群众、学术团体或刊物组织的各项竞赛不包括在内),获奖等级由组织竞赛的单位级别确定,获奖人数以正式通知为准。同一科目、同一参赛对象,同一竞赛重复得奖的按最高层次给奖。
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800、400、200元。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200、100、60元。
获市级一等奖的,每人分别奖60元,获长沙市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30元和20元。
获县级一等奖的视同市级三等奖。
3、文艺汇演奖
学校文艺代表队参加省市文艺汇演取得名次,给组织者和指导老师奖励,分配比例为2:8。
获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xx、1500、1000元。
获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400、300元。
县一等奖视为长沙市三等奖。
同一内容,本年度逐级参赛获奖,按最高层次给奖。
4、科技活动奖
(1)小发明(含生物环境探索)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分别给指导老师奖励4000元、3000元和20xx元。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分别给指导老师奖励20xx元、1000元和600元。
获地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分别给指导老师奖励600元、400元和200元。
获县市级一等奖的,每件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2)小制作(包括标本、网页制作、电子小报)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每件给指导老师奖励1000元、800元和600元。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奖600元、400元和200元。
获地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奖200元、150元和100元。
获县市级一等奖的,每件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
(3)科技小论文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每篇给指导老师奖金800元、600元和500元。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奖500元、300元和200元。
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奖200元、150元和100元。
获县级一等奖的,每篇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
以上三类中,同一学生、同一竞赛重复得奖的,按最高层次给奖。
四、体育卫生工作奖
1、学校体育代表队参加市中学生运动会,获得高中组团体总分第一名,给体育组奖励400元。
2、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达国家二级运动员,每人项奖励教练员100元;达国家一级运动员和健将运动员,每人项奖励20xx元和5000元(此项以证书为准)。
4、教练员所带运动员在市中学生运动会(高中甲级组)的比赛中取得名次,给教练员奖励。
获第一、二、三、四、五、六名,分别奖励300、200、150、100、60、40元。集体项目资金加倍。
5、参加省传统校运动会,高中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分别奖励800、600、400、350、300、250、200、150元,集体项目奖金加倍。
以上两项资金发至教练组,教练组根据得分发至个人。
6、教练员所带运动员参加省级运动会(省中学生运动会、省青少年运动会),获一、二、三、四、五、六名,分别奖励教练员1200、1000、500、300、250、200元。集体项目按奖励等级的25%给奖。
7、教练员所带运动员参加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获前八名,分别奖励教练员5000、4000、3500、3000、2500、20xx、1500和1000元。
8、体育任课教师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在每学年一次的体育测试中合格率98%以上,且达标率95%以上,优秀率20%以上,分别发给任课教师奖金每班80元。
此项以所教班级的学生总数(55人/班)计算,个别身体特殊的学生,必须经校医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不纳入计算。“三率”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核实为准。
9、毕业生高考体检合格率98%以上,常见发病率在2%以上,近视眼新发病率低于4%,每学年上卫生教育课不少于8次,学生健康档案及其它资料齐全,且在一年一度的卫生工作检查中进入先进先列,分别奖励医务室工作人员200元。
五、名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奖
学校评出名优教师,市教育局及上级评选的名优教师,省教育厅批准的特级教师,校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进行奖励。
六、特别贡献奖
对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学科研、学校管理、学科竞赛、学校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具体奖励方法由校长提出方案后,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奖励规章制度10
第一条奖励对象
城区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含市外旅行社在设立的分社)
第二条奖励内容
(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人(含)以上的汽车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1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或挂车厢)停靠境内的火车站、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1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包船停靠境内的码头、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2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四)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入境游客25人(含)以上的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2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五)市外旅行社以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组织游客到市内游览2个(含)以上的收费景区(点)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的参照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实施程序
(一)旅行社组织来城区旅游的团队。外联组织旅行社需享受本制度奖励政策的应在团队抵达城区的'前一天或当天和团队离开城区的次日分别向市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城区时间;
(二)市旅游局(业务科)受理登记。并会同市财政局派员对组团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外联组织旅行社实行一次一奖。
第四条资金来源及拨付
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本制度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拨付给外联组织旅行社。
第五条罚则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内旅游、餐饮、购物、娱乐、住宿等方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的经有关机构认定由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对该旅行社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3年内奖励和各种表彰的资格。
第六条附则
(一)本制度试行期暂定两年试行期满后。
(二)各县(市)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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