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规定
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二、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生产经营以及对其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生产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总社。
四、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六、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七、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九、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可兼任本社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六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兼任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类职务的除外。
十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联合社的登记,适用前款规定。
十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通知(国发〔2012〕4号)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
十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
十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
引导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和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社和联合会,通过合作社联合,解决一些合作社共同需要、单个合作社无法办理的事情,进一步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力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十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1〕52号)
探索相关合作社再联合,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跨区域建立联合社,打造一批规范化、规模化的龙头合作社;探索生产、销售、加工等关联合作社再联合,打造集生产、收购、加工、贮存、销售于一体的合作社。
十七、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青政办〔2009〕105号)
对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要通过引导组建成联合社,实现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式发展。
十八、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工商规〔2011〕76号)
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允许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产业出资设立联合社,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联营企业办理登记,在营业执照经济性质项目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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