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7月31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这对我省有效防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促进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据悉,我省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4年制定,已与当前消费领域、消费方式及消费行为的新变化不相适应。去年以来,省工商局加快《条例》立法步伐,做好汇报沟通工作,经过反复征求社会意见,多次认真修改,修订草案于今年1月报省政府法制办,于3月16日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2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最终于7月3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创新突破之处较多。在消费者的权利方面,对消费者的九项权利逐一进行了列举和细化,并通过多个条款的'细化,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如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开瓶费;住宅装修工程质保期限不得低于两年;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时有权鉴别挑选;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据介绍,作为我省消费维权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省工商局将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以多种形式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条例》,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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