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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1-01 16:40: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解读

  一、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二、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三、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四、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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