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效力的法定三要素
程序性要素,规章制度在起草至公布实施前应当通过民主程序;
合法性要素,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等强制性规定;
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公示的方法有许多种,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快递、张贴在用人单位公告栏等等,但最为有效的方式莫过于让劳动者以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其进行公示。
满足以上要素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便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以及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理念上采取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边界的,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平衡劳资关系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规章制度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重视。
http://www.cnrenc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