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8问
一、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企业即时信息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该如何办?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六、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八、上市公司完成公示信息后还需要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吗?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九、企业于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即时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公司向社会公示 。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
十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十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十六、企业未如期申报年度报告会如何?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十七、企业未及时公示及时信息会如何处理?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十八、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会如何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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