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 6月1日施行
5月28日上午,记者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实施《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新闻发布会了解到,《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3月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6章55条,包括总则、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对国家非遗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一些新的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设立非遗保护的专项资金。
《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
据了解,《条例》主要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政府支持非遗传承传播的各项措施、相关部门在非遗传播中的职责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还对非遗调查的主体、对象、建档、保存及数据公开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对代表性项目的申请、建议、推荐等作了细化规定。
甘肃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先生指出,甘肃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甘肃传统文化的根源和命脉,在推动文化建设方面有着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保护和利用好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甘肃省社会文化多样性,保持健康的文化生态,增强文化自信,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举措。他还表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和甘肃文化大省建设,必将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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