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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下达了“关于运用出国命令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入管局从今年起,正式实施这项制度。为了了解这个通知的具体内容、适用的对象,记者采访了法务省的担当官员。
以下是采访摘要。
有不法入国等罪的外国人罚款提高到300万日元 不法滞在者出头自首者可持出国命令回国,手续简单 留学生3个月不上课,将取消在留资格
问:从12月2日起,入管当局开始执行今年新修改的入管法,请问,这次为什么要修改入管法?
答:这次修改入管法的背景是,最近几年来,日本国民对社会治安的忧虑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外国人的不法滞在问题。因此,入管当局为了减少目前在日本的25万名左右的不法滞在外国人,除了强化入国审查,检举、收容不法滞在者外,还要实施敦促他们尽快自首回国的措施,并严厉打击那些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日本的外国人。
问:你是否能介绍一下,这次入管法修改的要点是什么?答:今年修改的入管法在不法滞在外国人对策方面有了新的规定,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提高对有不法入国等罪的外国人罚款的最高数额,修改不法滞在外国人遣返回国后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新设出国命令制度和取消在留资格制度。
问:请问,什么是出国命令制度?答:所谓的出国命令制度,是指违反入管法的不法滞在者,到当地入管局出头自首,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办理简单的手续即可回国的制度。
根据这项制度,办理出国命令手续回国的不法滞在外国人,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被缩短到1年,即自首回国1年以后,还可以申请来日本。
问:那么,有哪些不法滞在外国人是属于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他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答: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是出头自首的不法滞在外国人,并要符合这几个条件:在近期内,希望尽快回国的;除了不法滞在以外,没有其它强制遣返理由的;来日本后,没有因盗窃等刑事犯罪受到判刑、关押处分的;以前没有强制遣返经历的;并能够支付回国机票费用的。
问:想自首出头的不法滞在外国人,到哪里、又如何去申请出国命令呢?答:申请者持有效的护照和回国所需的经费,可以到当地的入管局去询问,自己应该在什么地方出头比较方便。
下列对象罚款被提高 用伪造护照、偷渡方式来日本的外国人 超过在留期限的不法滞在者 在风俗店从事女招待服务的留学生 没有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打工的就学生等
问:新修改的入管法对出头自首的不法滞在外国人采取宽大处理,那么,那些不出头自首、被强制遣返的不法滞在外国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呢?
答:今年12月2日以后,凡被入管、警方收容并强制遣返的不法滞在外国人,以前没有被强制遣返经历的,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5年;如果以前有强制遣返经历的,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延长到10年。
问:今年修改的入管法提高了对不法入国等罪的罚款最高数额,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是指哪几个方面?
答:这次提高对有各种犯罪行为外国人的罚款最高数额的处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有不法入国等罪的外国人,其罚款的最高数额,从30万日元提高到300万日元。具体对象是,用伪造护照、偷渡方式来日本的外国人;超过在留期限的不法滞在者;在风俗店从事女招待服务的留学生。
二是,对有助长不法就劳罪的人的罚款,其最高数额从现行的200万日元,提高到300万日元,其对象是那些雇用不法滞在者、有不能就劳在留资格外国人的企业主,或介绍给其它会社的中介业者。
三是,对有无许可资格外活动罪的外国人的罚款,其最高数额从20万日元提高到200万日元,其对象是没有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打工的就学生等。
问:这次提高罚款最高数额的目的是什么?
答:新修改的入管法提高对有违法行为外国人罚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抑制过去有强制遣返经历的外国人多次入国等恶劣的不法滞在行为泛滥。
持出国命令回国的不法滞在外国人,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1年 被强制遣返、以前有强制遣返经历的不法滞在者,10年之内被禁止再来日本以改名换姓等不正当手段来到日本的,将被取消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回国。
问:这次入管法在被遣返的外国人禁止再来日本期限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这次修改的入管法,把被遣返外国人的禁止再来日本期限分为三类,一类是,持出国命令回国的不法滞在外国人,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1年;另一类是,被入管当局收容后强制遣返、以前没有遣返经历的不法滞在者,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5年;还有一类是,被强制遣返、以前有强制遣返经历的不法滞在者,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10年。
问:取消在留资格是一项新设的制度,那么,外国人在怎样的情况下,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呢?
答:根据新设的取消在留资格制度,外国人有以下5种情况,就会被取消在留资格。
1、本人具备拒绝入国的事由,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来日本的。例如,被强制遣返的外国人,在其禁止再来日本期间,以隐瞒事实、改名换姓的手段,骗取入国许可。
2、本人以假冒的活动内容为由来日本的。例如,有的外国人来日本的目的就是就劳,却佯称是为了学业,而获得了留学的在留资格。
3、上述1、2、两种情况之外的弄虚作假行为。例如,申请者以伪造学历、厨师证等手段获得入国许可。
4、申请人以外者提出与事实不符文书的情况。例如,因接受外国研修生机构提出虚假的研修计划书,而获得入国许可的研修生。
5、持所定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没有正当的理由,3个月以上没有在其在留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例如,因不去上学而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后又没有到其它学校上学的留学生,也就是作为留学生,却没有从事留学在留资格规定的活动内容——上课。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因3、4、5的情况,而被取消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不超过30天的出国准备时间,在这期间随时可以离开日本。而属于1、2、的情况的外国人,取消在留资格后,立即被强制遣返回国。
问:哪些在留资格属于“所定的”在留资格?
答:这里所说的“所定的”在留资格包括: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特定活动。
问:请问,这里的“正当的理由”是指什么?
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如留学生生病休学,需要比较长的疗养时间,将来能回校参加学习;就职者遇到会社破产,正在认真地寻找新的会社等。
问:还有什么样的理由,可以被认定是正当的理由?
答:如就学生所在的日本语学校倒闭,转到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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