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
赡养老人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呢?小编为大家答疑: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家庭赡养由子女的义务拓展为父母的权利,并明确了精神赡养的内容,是立法上的重大突破。物质上的赡养、生活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是家庭赡养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比较国外成熟养老制度和模式,并结合我国赡养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制定和细化地方养老法规的相关意见。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法律和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人口高龄化,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必须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解决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赡养权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我国老龄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建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文通过对2013年7月生效的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家庭赡养和抚养的法律规定与国外成熟养老制度和模式的比较,结合我国赡养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制定和细化地方养老法规的相关意见。
一、关于家庭赡养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从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给予了明确规定。将家庭赡养制度的核心内容规定为三类:物质赡养、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将家庭赡养规定为子女的义务,明确它也是老年人的一种受保障的权利。子女是赡养义务人,父母便是赡养权利人。对于物质赡养和生活照料权利,规定赡养人应当使被赡养人及时获得治疗和护理,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同时赡养权还界定为父母享有的要求子女在物质、精神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子女应经常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看望和问候老年人,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一)物质赡养权的保障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数额偏少,且行业间差距极大,与物价指数的上升相比,仍然显得有些滞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较低,门诊和门慢医疗未列入医疗保障范围,常规医疗费用挤占生活费用。城乡“二元制”带来的养老待遇方面的差距,使农村老年人口在物质保障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在我国老年人的物质赡养权整体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家庭赡养作为必要的补充。
(二)精神赡养权的保障问题
一方面老年人的生理逐步走向衰弱的过程,心理也会出现难以克服孤独感,特别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需求也呈多样化发展,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和生存的压力,使子女无法有更多的精力顾及老人的感受。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空巢老人持续增多,父母与子女之间那种人类本能的情感抚慰是其他任何经济扶助无法代替的。如何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也是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所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生活扶助权的保障问题
中国传统多子女家庭的老年人往往在世时就将家产全部分给子女,不仅使老人失去独立的经济地位,分配过程的不公和子女个人心态的不同,也易引起子女不满和争议,使今后的日常扶助权难以落实。“四二一”家庭、失独家庭的老人照顾问题,依靠家庭层面,也难以真正落实日常扶助。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提高,高龄老人需孙子女照顾的家庭也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将使最幸福的独生子女成为负担最重的养老一族。
二、国外家庭赡养制度的制度措施
世界各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 物质保障的制度措施
许多国家对于老年人的物质保障给予特别的重视。瑞典政府通过发放基本养老金为养老提供经济保障,年满65岁后都可根据居住年限领取数额不等的基本养老金,足够晚年开销。此外,政府还为所有低收入退休者提供住房补贴,人们在退休后仍能像以前一样享受完善的医疗保障,终身享有几乎免费的医疗服务。
美国政府鼓励家人互相照顾,并将赡养行为列入税法、医疗保健法的优惠项目中。纳税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其因赡养老人所产生的费用来计算应纳税额。
(二)生活扶助的制度措施
日本的生活扶助很有特色。2000年4月开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医疗、服务保健及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主要有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两个方面。居家服务指的是被保险人大部分时间住在自己家里接受各种服务,设施服务是指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福利设施内接受服务。护理保险制度在“家人护理”上也有规定,根据一定的条件对护理自家老人的人支付“慰劳金”,从而把家庭护理与社会护理结合起来。日本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减轻家庭负担,强化家庭关系。
(三)精神赡养的制度措施
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也是现代各国颇为重视的方面。许多国家都通过推动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发展、减免企业税费等,引导投资进入老年人服务产,从而保证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精神产品被供应。法国在精神赡养方面有明文规定:如果子女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就必须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并随时让父母了解自己的行踪,否则即为违法。这样,就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互相关怀、互相探视、互相照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由此可见,法国的`立法确实非常人性化。
新加坡国为“赡养父母”立法。凡年满35岁的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如果是和父母同住,可享受二万新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 如果子女不赡养年迈的父母,他们将被判处3个月监禁,情节严重的将被罚款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性养老法规的措施和建议
第一, 扶持和完善居家、社区养老
中国的养老方式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居家养老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模式。老年人可以生活在自己熟悉的住所和环境中,享受便利的社区服务。通过社会参与,政策引导,实现居家养老社会化。一方面要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的合理布局,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相关措施。例如为老年人提供行为能力的评估、相应的服务细则、相关收费标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办法等。
第二, 完善家庭赡养的制度建设
制定家庭赡养的具体细则,规定家庭赡养的给付标准和赡养老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多子女家庭对赡养父母的给付标准,生活困难的子女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细则,子女、社会组织和政府对失能老人应承担的不同社会职责。
出台方便老年人随赡养人定居的户籍迁移制度、异地医疗结算制度、养老金异地发放制度以及购房优惠政策。规定子女与父母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和探望的优惠措施。保障子女合理探亲休假制度等。
第三, 加快推进长期保险制度建设
一是开展前期调研,完善相关立法。细致深入的调研和实施前的充分准备是护理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做好长期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缴纳起始年龄、缴费标准,资金渠道,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完善的立法是护理保险得以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二是统一的机构管理和专业的人员配备是护理保险成功开展的保证。鼓励寿险公司开发多样化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法制化发展。三是科学划定护理服务等级,合理界定给付水平。规范长期护理服务标准,为失能老人实施分类管理,提高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护理费用。
http://www.cnrencai.com/【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相关文章:
2017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05-17
子女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11-01
关爱老人的口号12-25
离婚后子女的赡养父母该有什么义务?04-01
离婚夫妻赡养费标准是什么呢03-25
对老人的感恩寄语04-06
圣诞老人的传说10-22
年终奖计税依据的法律法规11-25
老人祝寿贺词03-04
慰问老人的发言稿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