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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1995〕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省在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同意部署进行。
在县、市、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列入市直单位的养老保险范围。
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人员和地方军干所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不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其离休、退休、退职费仍按原渠道支付不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单位按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计提24%,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提3%。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可随着养老保险费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聘用单位的,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单位缴纳标准与个人缴纳标准之和,每年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无聘用单位的,按每人每月54元收缴。
2、机关事业单位中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5年12月底止补缴养老保险金。具体补缴标准是:(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3)从1996年1月起,单位和个人缴纳,按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从单位临时工中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集体所有制单位顶指标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根据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养老保险金。其他漏缴对象也应按上述规定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中少数混岗的集体工,过去未办理顶调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应按上述规定补缴。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被录用为国家干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终止其养老保险手续,应按潭政发[1995]14号和潭市人发[1995]44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起按上述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
城市下乡知识青年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下乡期间按有关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年限;荣誉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均可视同为缴费年限。根据湘政发[1995]12号、潭政发[1995]2号文件的规定,由原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在本细则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也视同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在潭政发[1995]14号文件和本《细则》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来源和列支渠道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基金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同级财政的补贴和其他收入。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经费拨款或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缴纳,无聘用单位的由个人缴纳;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办法
1、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委托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见单划拨。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可直接收缴,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扣缴。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一年一定,每月初由同级财政直接划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个人缴纳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委托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财政专户。
2、参保单位须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填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单》、《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审核后开出委托收款凭证,委托政府财政部门和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划拨养老保险金,并存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3、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与拨付,实行全额上缴,全额拨付,凡列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须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预缴1个月的周转金。
4、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发〔1996〕48号)规定,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得减免。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增人,不予增加工资总额。各开户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基金收缴摆在与税金扣缴同等的位置上,积极配合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做好基金的划拨,扣缴工作。对社保机构提交的结算凭证,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湘潭分行《关于重新明确“特种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使用单位及收费项目的通知”》(潭银发〔1996〕59号)规定,不得任意压票、退票或拒付。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有权调阅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查基金的缴纳、支付情况。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应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社保机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
5、实法租赁、承包的事业单位,应将基本养老金的缴纳列入租赁、承包的合同。单位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本单位缴纳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并定期向单位职工通报缴纳的情况。
三、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如下内容:
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
2、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和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在个人缴费比例相应提高的同时,5%的划转部分要相应的降低。
3、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6%记入个人帐户。
(三)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的储存额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从第二年起按一年期利率计息。
(四)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五)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异动,或从范围外调入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上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号文件和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复函》(湘人函[1996]69号)等文件精神,随同行政、工资关系转移,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社保机构划转。凡没有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转移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手续。
(六)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由所在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经社保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按现行审批权限报批。凡未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保机构不予支付基本养老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是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含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奖金5-15元、女职工卫生费)。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件计发退休费不变。在本《细则》实施之后退休的人员,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计发,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件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件计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人员和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基本养老保险金暂未列入支付的项目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计划内临时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周年,按离岗时上年度本市工作人员社会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金,一次付请。
(三)根据湘政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异待遇的高级专家、中小学老师、计划生育专干等人员,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保留国家和省原规定的优异待遇;1996年1月1日后获得上述称号以及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应由授予单位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比例。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统一划拨,委托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发放,以后逐步过渡到由社保机构发放。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利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一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金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备付金,80%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其余部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保险基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的管理经费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社保机构编制,经人事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按退休费总额的3%,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其费用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召开小型座谈会或组织小型文体活动,以及慰问住院病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与监督,并依法对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开展审计与监督,促进基金的收缴。
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而少缴基金养老保险金者,或虚报离退休费总额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缴其少缴金额,追回冒领金额,并按照湘政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少缴金额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六、附则
(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原已参加劳动等部门养老保险的,劳动等部门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本金、利息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并将有关帐、卡和全部资料移交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
(二)本《细则》从1997年6月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未提及的其它问题,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四)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五)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可参照本《细则》,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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