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年检新规定
机动车年检新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呢?详情内容如下: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从2013年1月1日起,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该记分周期的审验,每个记分周期都没有记分的则就都不用审验。
但是,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不管分值多少)的驾驶人,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办理年审,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参加审验时,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只要申报自己身体条件情况即可,换证或年满60周岁的需要按规定提交。
持有C类、D、E、F、M、N和P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若无以上情形的则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换证即可,中途无需年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驾驶证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办理审验或有效期满不换证超过一年的,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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