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等涉及工商部门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一名工商联络员,负责办理本企业涉及工商部门的有关事宜。
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工商联络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基本法律法规,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承办涉及工商部门相关事务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修改、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和企业公示信息;
(四)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对本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即时信息等进行核实;
(五)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的其他联络工作。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应当通过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进行首次申报。
第七条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第八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建议其隶属的企业予以调整: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度报告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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