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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试用期员工工作的自我评价

时间:2021-01-01 15:45:32 自我评价 我要投稿

企业试用期员工工作的自我评价

  自从进公司的这段时间我收获了很多,对于我从学生到一个合格职业人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便是本人的工作自我评价:

企业试用期员工工作的自我评价

  作为试用期的我,初来公司刚开始很担心不知如何与同事共处、如何做好工作。因为公司的这些业务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而且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比较大。

  但是这一个月以来,在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下,经过项目领导和同事的悉心关怀和耐心指导,我很快的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基本熟悉了项目的整个工作流程,最重要的是接触和学习了不少的相关业务知识,很好地完成了项目交予的任务,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使我的'工作能力和为人处世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在这个月里,我参加了公司安排的新员工培训、各种相关业务的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我积极主动地和老同事交流,希望尽快熟悉公司的基本状况和工作环境。培训结束后,我被安排到xx联通项目组。刚到项目时,项目经理周工和我的指导师,给我推荐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文档,并指导我尽快地适应项目的工作。

  工作和生活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力,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当然我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比如:对业务不太熟悉,处理问题不能得心应手,工作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对相关知识情况了解的还不够详细和充实,掌握的技术手段还不够多;需要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等。

  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因此我更加迫切的希望能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为公司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价值,和公司共同成长。

  知识扩展: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一、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二、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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