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要负责人:赵XX | 20XX年X月X日 | ||||||
序号 | 对照内容 | 重点对照事项 | 对照标准 | 对照情况 | 情况说明 | 意见建议 | |
1 | 对照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要求,重点整治文山会海,坚决取消一切没有实质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 | 1、是否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 | 《关于建设学习型机关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抓好理论武装,不断学习经济、政治、管理、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学习做好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各种新知识新职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 | √ | 每周参加安全大讲堂 | ||
2、是否对现有文件简报资料进行了精简整合,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严控篇幅,压缩引发报送范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没有实质的内容,可发可不发的简报,一律不发。改进文风,提倡短、实、新。要严格控制篇幅,除法规类、规范性公文外,一般文件控制在4000字以内幅度,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等内容,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加快推进机关电子公文集信息化建设,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 √ | |||||
3、是否严格会议活动管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认真落实全年“无会月”制度 |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办法》规定,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活动,确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需报区委、区政府批准。认真落实“无会月”制度。 | √ | 专项会议尽量合并召开 | ||||
序号 | 对照内容 | 重点对照事项 | 对照标准 | 对照情况 | 情况说明 | 意见建议 | |
1 | 对照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要求,重点整治文山会海,坚决取消一切没有实质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 | 4、是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时间和参会人员范围,提高会议活动质量 |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办法》规定:会议要少安排大会发言。能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层层开会,能以电视电话或视屏会议形式召开的不集中开会,能衔接召开的不分期开会,能合并召开的不分别开会。 | √ | |||
5、是否严格文稿发表 |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各级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公开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 | √ | |||||
6、是否按照有关要求改进调研方式 |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办法》规定,到基层考察调研,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严格控制工作人员,集体乘坐中巴车,从严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执行警卫工作有关规定,不违规使用警车,不清道封路,不清场闭馆,不限制政策生产经营活动。 | √ | |||||
序号 | 对照内容 | 重点对照事项 | 对照标准 | 对照情况 | 情况说明 | 意见建议 | |
2 | 对照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科学决策的要求,重点整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类评比、考核、培训、表彰和节庆、论坛泛滥等问题 | 1、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党委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一党内议事的基本制度,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意见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议事决策规则。 |
√ |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 ||
2、是否存在不顾群众利益和工作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X | |||||
3、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
中央《六条禁令》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规定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中央和省批准的110个项目范围内(省级20项、省级以下90项),已经撤销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再行组织,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简化评选方式方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随意增加评比内容,对继续擅自举办已经撤销或者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 | 除以区政府名以外没有单独表彰 | ||||
4、是否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单位个人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 X | |||||
序号 | 对照内容 | 重点对照事项 | 对照标准 | 对照情况 | 情况说明 | 意见建议 | |
2 | 对照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科学决策的要求,重点整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类评比、考核、培训、表彰和节庆、论坛泛滥等问题 | 5、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考核活动 | 《关于省直部门各类考核活动清理结果的通报》规定,全省清理各类考核活动结果已经公布,保留56项,撤销31项,市级(含以下单位不得组织开展自行设置的考核活动,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单位,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置的考核项目全部撤销,市级(含以下所有考核项目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单位不得再行组织。 | X | 严格落实对镇考核制度 | ||
6、是否严格控制各类节庆庆典、论坛活动举办 |
中央《六条禁令》规定: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市(地、)县(市)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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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出席各类节庆庆典活动 | 中央《六条禁令》规定,各级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 √ | |||||
8、是否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规定: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 X | |||||
9、是否规范各类培训,严格控制培训数量规模,对培训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规定: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凡举办培训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班机构向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列入计划后方可举办。要制定培训的评估、审查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办班质量的督查,对办班质量不高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办。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规定: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再高档宾馆、风景名胜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
√ | 严格执行年初确定的各专项培训计划 | ||||
序号 | 对照内容 | 重点对照事项 | 对照标准 | 对照情况 | 情况说明 | 意见建议 | |
3 | 对照勤政为民的要求,重点整治机关和公务人员慵懒散拖,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 | 1、是否存在能力低下、素质不高、领导力或执行力较差等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规定: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打牌、下棋及进行其他娱乐活动。规定中明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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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工作缺位、作风漂浮、不务实事等问题 | X | ||||||
3、是否存在纪律松弛、工作涣散、不负责任等问题 | X | ||||||
4、是否存在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工作迟滞等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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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不学习、不想事、不干事,工作无激情、低标准等问题 | X | ||||||
4 | 对照严控“三公”经费的规定,重点整治因公出国(境)、超标准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使用不规范问题 | 1、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及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与任务一起审批,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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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履行相关经费审批程序、存在因公出国(境)经费超标准列支问题 | X | ||||||
序号 | 对照内容 | 重点对照事项 | 对照标准 | 对照情况 | 情况说明 | 意见建议 | |
4 | 对照严控“三公”经费的规定,重点整治因公出国(境)、超标准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使用不规范问题 | 3、是否存在正常公用经费中公务接待费用超标准列支问题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 X | |||
4、是否按规定公开“三公经费”情况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规定: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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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重点整治拉拉扯扯、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 1、是否存在拉票贿选的行为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第八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于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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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行为。 | X | ||||||
3、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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