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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时间:2024-05-26 07:51:37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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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1

  我叫,于20xx年5月进入x工商所工作。在局领导及所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反腐倡廉工作,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学习方面

  认真学习,提升素质

  工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任。特别是基层工商所,更应该积极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为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努力。自从加入到工商系统的队伍中来,我就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知识,把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平时虚心向所里的其他同事学习,通过学习和同事们的帮助,我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

  二、工作方面

  1、认真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是一项很累但又很重要的工作,我跟着所里经验丰富的同事去巡查市场,在巡查中,及时了解经营户的经营情况,调解纠纷,不失时机地向他们宣传常用的工商法律、法规,让他们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督促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并悬挂上墙,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做到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真履行工商执法职能,严厉打击经本文济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对上市的商品进行检查,力求各类商品符合法定要求,努力创建文明农贸市场。

  2、加强食品监管力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安全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我们把食品经营户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我所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市场巡查制和包保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五项措施。一是规范经营户商品目录,要求经营户认真清理店内商品,逐个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公示经营户的重要食品商品质检报告,接受消费着监督,保证商品质量过关;三是规范商品样品,对于样品时间过于长久,过期、变质等商品,督促其及时处理和更新;四是督促经营户整理进销货台帐,公示进销货票据及质检报告,便于消费者查询和工商部门检查;五是推行诚信承诺制度,经营户公开承诺诚信经营,树立自身形象,接受社会监督。我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每逢圩日,我和所里的同事都会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专项检查。以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最密切的食品如大米、面粉、食用油、水发产品、饮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集散地和学校及农村重点区域为重点对象,检查是否无证无照、租借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和食品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等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检查有无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着重纠正不符合食品经营卫生规范及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使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

  三、廉洁廉政方面

  作为基层工商一员,自己工作、生活中的任何行为往往代表的不是自己,说每一句话,办每一件事,代表的都是工商的形象、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平时能自觉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方面的学习,注意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念,常修为仕之德。强化自身素质,提高“防腐”免疫力,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

  四、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我的理论学习不够扎实,业务知识掌握的不够熟练,不能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学习往往浅尝辄止,系统性不强,不能持之以恒。对工作的压力和出现的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冷静思考,沉着应对,方法欠妥。

  今后我会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系统性;密切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学习同改造世界观、增强党性观念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我将把这次述职述廉评议作为对我个人支持、监督和帮助的一次极好机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尽职尽责,把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2

  1.1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第52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办字[20xx]第86号),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分级标准

  依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第52号),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启动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5)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总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1.2成员单位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办公厅、公平交易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商标局、广告司、法规司、宣传中心、监察局、信息中心为总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厅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3)公平交易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4)市场规范管理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5)企业注册局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商标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

  (8)广告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和查处。

  (9)法规司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10)宣传中心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1)监察局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总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有关司局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为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5)负责与全国工商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参照总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总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省局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总局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状况。

  Ⅱ级及其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省局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局、县局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1.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立即成立应急办公室。

  (2)在12小时内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总局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相关省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地省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由省局及时监控涉案食品在市场的销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4)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在调查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6)总局应急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有关省局。

  (7)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务院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省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省局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应急指挥部上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省局并报告总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2)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响应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省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查找有无引发事故的该类食品,防止该类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3.1.3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地市局立即向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局通报情况。

  (2)省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局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

  3.1.4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区的县局立即向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3.2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3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总局和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3.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报告、监测与预警

  4.1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总局,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4.1.1报告单位和时限

  (1)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局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形成初次报告,及时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6小时内上报。事故发生地市县工商局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上报总局。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12小时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24小时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48小时内上报。

  (2)事故发生地省局的应急处理情况,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阶段报告,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十日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故发生地省局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处理报告,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三日内上报。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十日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二周内上报。

  4.1.2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4.2信息监测

  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4)相关部门通报。

  4.3信息预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预警信息。

  5.后期处置

  5.1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总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5.3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制度完善

  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应急保障

  6.1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和地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6.2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总局机关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Ⅰ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司局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司局处级以上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市(地)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II级以下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3

  一、明确了工商部门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回头看过去,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一个部门管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部门管理易出现职责交叉、管理空白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理顺了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农业部门负责初期农产品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了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在新法律的框架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像过去一样,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申请《卫生许可证》,而是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范围,申请不同的行政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流通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其中,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对自产自销的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办法则由各地依法制定。

  而对食品流通许可的取得,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事项,是实质审查,即审查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明确了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权

  (一)对禁止经营食品的监督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11种情形的食品不得经营,并分别在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具体条文和对应关系见(附表1)。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五)、(六)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的内容列入,实现了两部法律的对接。第(八)、(九)项将“超过保质期”和“无标签的预包装”(三无食品)作为禁止行为,填补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只做禁止性条款而无罚则的不足,为工商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二)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要求和监督处罚(见附表2)。

  1、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的不足,并确定了罚责,解决了工商机关监管依据不足问题。

  2、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规定。为工商机关在流通环节推行的进货台帐制度确立了法定依据,但淡化了索证索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而对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据悉国家总局将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以鼓励性条款予以要求,并可将进货票据或清单作为记录,加强了监管的可操作性。

  3、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要求和监督处罚的规定,突破了《食品卫生法》,为监管散装食品质量奠定基础。

  4、确立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召回制度,并作为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对于经营者来说,一是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报给食品生产者。二是要配合生产者的对召回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

  (三)其他条款对食品经营者的要求和监督处罚。

  1、对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览会举办者对场内食品经者审查、检查义务,第52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对食品广告,第54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4、对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义务,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对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管理人员,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许可证。

  6、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的抽检权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日常监管信息权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检测信息、食品经营单位违法信息等。

  六、对《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一些思考和疑惑

  第一,《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食品违法行为是否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笔者认为不能,原因有二:1、《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产品质量法》为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2、《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意味着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范的范畴之内,其违法行为应受《食品安全法》规范。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4

  一、工作任务

  (一)加强食品整治和监管

  整治的重点是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活动、重点时段,以粮、油、肉、酒、蔬菜、奶制品、豆制品、蛋制品、水产品、酱油、醋、饮料、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整治,逐步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强化基层日常监管和食品质量监测,建立和完善食品分类监管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市场巡查制度和经营者自律制度,实施对食品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积极推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今年食品安全整治重点将在以下几个环节上下功夫。

  1、种植养殖环节,追溯源头;

  2、在生产加工环节,坚决打击“黑窝点”;

  3、流通环节,狠抓庙会、旅游、车站的监管;

  4、消费环节,重点整治餐饮企业、集体食堂。此项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落实,县医药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进一步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纠违规、促规范”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围绕药品流通、广告、价格、使用等环节展开。加强对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对全县药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督检查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规范全县药品经营持证单位和医疗器械经营持证单位的经营秩序,全面检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执行情况,清查药品批准文号,淘汰过期药品;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坚决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证经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重点品种,打击违法犯罪,从重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

  此项工作由县医药局牵头负责落实,县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抓好农村市场整治

  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重点强化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的整治和日常监管,增强农村食品药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者的业务素质。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及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建设,扩大超市进乡镇、放心店进村的覆盖面,发展农村药品连锁,配送网络,阻止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向农村转移,确保农民饮食和用药安全。

  此项工作由县医药局牵头负责落实,县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

  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品为重点,对全市农资生产、农资经营、农资广告等方面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农贸的摊点、商店和地下加工点、分装点,使种子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农药产品标签和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杜绝坑农害农重大恶性的事件。严格规范农贸生产经营主体行为,认真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主体和不合格产品。建立健全农资质量抽检和预警机制,推进农资诚信建设,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档案。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直供。加强对农资技术人员培训,多方宣传农资料普知识和农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工作。

  此项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落实,县供销社、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水利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严厉打击各类商业欺诈

  加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力度。以药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种子、农药、兽药、化肥农资等领域和地方媒体、手机短信等媒介为重点,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完善和落实广告审查、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广告企业资质认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等制度。建立媒体广告责任制,强化审查责任,引导媒体加强自律,重点整治房地产信息广告和致富信息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地下黑血点、黑血站。打击投资、招商、外贸、加工承揽、旅游、中介服务、农副产品订购、商业促销、汽车和商品房交易等领域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

  此项工作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落实,县卫生局、广电局、商务局、公安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坚持不懈地打击传销活动

  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与的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策划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深入广泛宣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法规政策,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配合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自觉性、主动性;开展无传销社区(镇、村)和学校活动。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查处违规招募、培训、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落实,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价格市场秩序的监管

  全面落实国务院元月四日召开的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四措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严厉打击当前市场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扰乱企业经营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和消费环境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价格。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少数企业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现象。

  此项工作由县物价局牵头负责落实,县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八)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着重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违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执法宣传月”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围绕知识产权大案、要案的查处,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增强公民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县区政府的责任,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完善举报投诉的受理、转交办理、跟踪监督、情况汇总等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此项工作由县整规办、工商局、文化局、质监局、公安局负责落实。

  (九)深化文化市场的整治

  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的原则,以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音像业发展为主体,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的强构优化、产业升级和规范发展。重点加强音像和网络文化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物以及各类非法报刑出版物、传播有害信息等违规违法活动;坚决打击音像图书市场、电子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和娱乐场所中的色情现象,从重查处大案要案;坚持文化下乡,净化农村演出市场。

  此项工作由县文化局牵头负责落实,县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巩固建材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效果

  对建材产品全面开展生产许可证、3C认证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建材生产企业受检率和经销企业受检率。巩固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成效,采取“回头看”的办法,对已关停并转的地条钢和劣质钢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复查,防止死灰复燃;按照“五彻底”要求,坚决捣毁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非法钢铁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反弹。

  此项工作由县质监局牵头负责落实,县公安局、工商局、商务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xx〕17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x政〔20xx〕28号)精神,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诚信创建活动,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诚信制度建设。以各部门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执法需求,推动市场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综合治理失信行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强化诚信自律。加快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此项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人行、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重点抓好衔接工作平台建设,以贯彻落实《x省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有关执法单位之间,以及政府、社会和公众之间的工作平台;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立案、侦破、等程序,依法追究该移送而不移送、该接受而拒不接受案件,以罚代刑的有关人员责任,加强衔接,标本兼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效。

  二、保障措施

  (一)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

  各乡镇和县直各成员单位要根据《20xx年x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安排,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抓好、抓紧、抓出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

  对大案要案,尤其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要排除阻力,按照“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源头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对涉案人员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和参与制假和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要求,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做到不“护短”,不留死角。对监管不力、执法不力或渎职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大案要案、有影响的案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监察部门要及早介入,配合办案。

  (三)增强协同作战的合力

  各乡镇和县直各成员单位要树立整体作战观念,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合作,既单独执法,又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和具体的整治方案,确保各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5

  一、成立组织机构

  机关各科、室,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到行动快,声势大,力度强,成效明显。为了强化和落实职能机构的责任,我局成立抗震救灾食品安全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李明任组长,党组成员罗刚、刘应照、罗丽、胡昌武为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场科、消保科、综合科、法制科、个私协、办公室、各所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和农贸市场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战勇为主任,何传孟、王凌云、熊爱民、季振羽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消保科,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

  局相关科、室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各自职能全力做好抗震救灾食品安全工作。各工商所负责本辖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和农贸市场的动物疫情防控。

  市场科:负责全区集贸市场内食品安全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

  消保科:牵头负责全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及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测工作;

  综合科:负责对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食品违法广告、违法印制食品包装和商标标识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工商所:一是结合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整治,加大对无照食品经营户的查处取缔力度,尤其是加大对校园周边的小卖部、食杂店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二是对借地震灾害之机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强制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并及时曝光。

  办公室、法制科:加强对内对外的宣传,负责有关信息、工作情况、报表的报送和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强化市场巡查监管。各工商所要对辖区内重点农贸市场和重点超市(名单附后)实行一天一次以上的巡查,对其他市场和食品经营户实行一周两次以上的巡查。要强化对饮用水、方便食品、米、面、油、牛奶及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以及其他可能存在高风险的食品的监管。要对食品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食品批发商落实销售台账制度的情况进行普遍检查;监督食品市场开办者落实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食品安全管理、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违法行为等制度;

  (二)强化监测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消保科要对饮用水、饮料、方便食品、牛奶及制品、肉及肉制品、儿童食品等,特别是向灾区销售的饮用水、方便食品以及消毒用品、防蚊灭虫等群众急需的生活必需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等重点品种,进行专项监测。工商所要督促市场业主不定时采取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对农贸市场蔬菜、水果、肉类、水发制品等重点食品的检测,及时检测和预警信息,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不合格食品,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确保我区无重大疫情发生,确保不发生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强化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科、消保科、各工商所要对农残超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腐烂、未经检验检疫等食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和处置。我局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置。

  四、开展集中整治

  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年6月6-7日,我局以各工商所为单位统一行动,开展为期两天的集中整治,对辖区的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其他食品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食品:饮用水、方便食品、米、面、油、牛奶及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重点范围:大中型超市、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街道、乡镇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店。整治措施:一是要严格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二是要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坚决查处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添加“吊白块”,使用硫磺、烧碱、双氧水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三是检查食品经营户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对食品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食品批发商落实销售台账制度的情况进行普遍检查。

  我局将从市场科、消保科、综合科、法制科、个私协、办公室抽调人员成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工商所开展的集中整治进行督查。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6

  一、20xx年1-9月份整规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按照“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大力开展了红盾护农、食品安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9大类专项整治,全面推行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1—9月份,我局(含三县一市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万多人次,检查经营户5万户次,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698起,案值834.4万元,罚没款233.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起,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44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7.79万元。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推进“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准入制度。

  近年来,我局把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20xx年,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我局在全市食品行业全面推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我们通过督促食品经营户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制度等有关制度,把住食品进入市场的关口,构筑食品安全的防线。对不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购货票等相关证件的商品,全面要拒绝进货、进场。

  同时,为了使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今年,结合我市食品市场监管的实际,我局制定了《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户(企业)分类监管制度》等五项制度,要求各分局、工商所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规范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我市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经营户建立了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的达到85%以上,各类食品经营户企业亮照经营率达100%,工商所实施经营户口管理和巡查责任制达100%。食品监管初步建立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1)加强日常的巡查,认真开展“六查六看”。一是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属超范围经营;二是查进货票证,看来源是否合法、票证是否齐全,进货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职责;三是查经销食品,看有无质量、卫生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四是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虚假,是否属“三无”、仿冒或过期失效食品;五是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广告有无虚假、误导宣传等内容;六是查市场开办者,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进场经营者履行了资格审查、质量监督等责任。工商所每星期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的检查不得少于2次,对“六查六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

  (2)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和梧州市的消费特点,开展了食品安全三次集中整治行动,分别是: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主要抓好三个重点环节:一是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依托12315网络,建立食品消费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今年1—9月份的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5349人次,车辆6156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万多户次,共取缔无照经营食品217户,查获私宰肉3478公斤,劣质酒类、饮料7547瓶,劣质奶制品125.8公斤,过期变质的饼干、糖果等食品一大批。

  (3)加强对上市食品的检测工作。

  一是快速检测。我局投入资金30多万元购置了食品快速检测车,可检测的项目包括农药残留超标、吊白块等8大项;每个分局还配备了食品快速检测箱,定期不定期地对我市的上市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到9月份止,我局共出动工商食品快速检测车120多车次,检测蔬菜农药残留、豆制品吊白块等项目268批次500多个品种,检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173.5公斤、含吊白块豆制品195.8公斤,甲醛超标水产品32.6公斤。

  二是定期检测。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商品质量投诉情况以及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每月制定食品检测计划。如今年7月份是检测饮料类,主要检验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蛋白质等。通过有重点、步骤地开展商品质量抽查,并及时向市民发出警示,努力构筑食品安全防线。

  三是专项检测。今年7月我局配合自治区质监部门对我市的桶装水进行了抽检,这次抽检共抽取了3家厂家生产的4个品种的桶装水,经检测,4个品种的桶装水全部合格。此外,今年8月底9月初,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针对在月饼专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梧州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我市的上市月饼进行了检测。这次监测共抽取了10个厂家生产的16个品种的月饼,经检测,有2个品种的月饼不合格,合格率为87.5%。

  (4)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35号)文件精神,我局每月都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情况通报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利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

  一是积极开展宣传《商标法》活动。今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局以此为契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商标法》的活动。4月23日我局在市xx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咨询宣传日活动,在活动中共展出商标侵权产品50件,接受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发放中国知识产权报1100多份,展出宣传板报及挂图20多块,收到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我局还在《xx报》开辟了专栏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知识,展示我局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成果。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市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此外,我局联合市整规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图书、盗版音像制品等违行为。行动中查获假冒“xx”洗衣粉一批,收缴非法音像制品7200盒。二是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今年以来,我局结合“红盾护农”工作,重点开展了保护涉农商标专项行动。1—3月,开展了以查处食品、药品、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产品商标侵权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3—6月,开展了以集中整治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坑农害农行为,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9月,立案查处商标案件28起,移交公安部门2起,罚没款11万元。其中涉农商标案件4起,端掉制假窝点4个。在查处商标大要案方面也有所突破。xx工商局于今年4月查处的xx厂擅自仿冒生产法国著名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商标和国内注册商标KAISER(凯撒)手袋商标侵权案件,涉案总值达400多万元。三是与企业联合打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局与市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企业建立了打假联系点,实行专人负责,指导、协助企业进行打假维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商标专用权被侵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局深入指导企业打假12次,先后协助奥奇丽公司等5家企业到全区各地进行打假5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受到企业的好评。

  (三)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围绕服务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扎扎实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一是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为了加强农资经营户的自律意识,我局把农资商品管理作为“关口前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农资经营“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给农资经营户发放了统一的进销货台账登记薄、“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工商服务三农、红盾护农公示卡”。为保证“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落到实处,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还定期对农资经营户的“两账两票一卡一书”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记录到经济户口管理资料中,建立对农资产品经营的全程监管机制。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涉农违法经营行为。我局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把“红盾护农”行动分为“打假保春耕”、“打假保三夏”、“打假保秋播”三大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以基层工商所为依托,以县局、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科(股)为主力,以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为重点,围绕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重要农资商品,采取查登记档案与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农资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进一步强化杀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截至今年9月底,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183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1581户,检查农资市场27个,查处无照经营19户,查处农资案件52起。涉案40多万元。其中查获假冒伪劣化肥247.15吨,假冒伪劣农药128公斤,假冒农用柴油机37台。其中,岑溪市工商局查处侵犯“溪丰”牌注册商标复混肥一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制定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3次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以“拉人头”和“金字塔”形式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份1万多份,出动执法人员879人次,端掉传销窝点28个,遣送传销人员470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传销骨干分子5名。依法没收一批用于传销的皮具、西服、化妆品等。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我局还会同公安部门,对出租屋进行重点监管,对以往有涉嫌传销活动窝点的出租屋、旅店进行定期不定其的复查,防止传销死灰复燃。

  (五)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一是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了能及时查处以“消费处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我局及时成立了清理“消费储值”及其类似非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媒体上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我们还对“清仓价”、“跳楼价”等误导宣传、虚假打折等欺诈性行为进行认真整治,责令拆掉此类宣传广告85条,对有关业主进行了严肃的警告教育。二是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我局以监管拍卖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作为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切入点,重点加强对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旅游、劳动力等市场的合同监管。1—9月份,共检查了合同398份,金额1000多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8起,暂未发现有合同欺行为。三是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活动。我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企业中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建立“合同帮扶”企业活动。同时,为了使诚信的理念深入人心,我们还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活动中,采取多种形式,倡导诚信经营,努力营造诚信兴商的氛围。召开了全市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的“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动员大会,发放以讲诚信、反欺诈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5000多份,制定“诚信兴商的”公益广告10多条,在媒体上发表以宣传“诚信兴商”为内容的稿件13篇。

  (六)规范粮食交易市场

  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违规收购粮食的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组织全局执法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粮食收购、经营单位和各饭店、饮食摊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通过加大对粮食经营户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粮食市场秩序。

  (七)开展汽车、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整治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抓住重点,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工商职能,依法办事。采取局所联动、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对全市范围的废旧金属回收点、汽车维修厂、汽车零配件经营户、加油站进行了一次清理检查。1—9月份,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维修点等578家,检查加油站214家,立案查处非法收购旧汽车案件2起,无照经营汽车维修、废旧金属回收和机动车零配件案件26起,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件6起,没收不合格成品油21吨。

  (八)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一是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违章广告行为。1—9月,共立案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5起,其中药品广告4起、医疗广告3起,房地产广告10起,食品广告2起,罚没入库金额为6万元。二是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我局通过建立广告监测台帐,指定人员对市内各媒体的广告按药品、房地产、食品、化妆品、医疗服务、家用电器等八大类实施分类监测,及时发现问题。1—9月份,共监测各类广告2651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的整改通知80份,同时将广告违法情况通过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至今共《广告违法警示公告》9期。三是提高广告经营者的法制意识。我们召开了全市广告经营单位会议,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了对媒体单位广告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建立广告审查制度,有效地降低了违法广告的发生。

  (九)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

  在行动中,我局对全市范围内现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了全面清理。共检查职业介绍机构138户,用人单位19户,劳动力市场8个。严查其合法资格,对无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一律予以取缔。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的职业介绍机构都能守法经营。但有个别职业介绍机构超经营范围经营家政服务。执法人员对其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其他专项整治

  今年,我局还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开展了打击无照生产经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盐业市场、清查“黑网吧”等专项整治行动。在打击无照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中,我局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旅游景点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年货市场、农资市场等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等的违法行为。行动中,共查处无照经营78起。在清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中,我局重点清查出版物市场,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1—9月份,共收缴非法出版物874本,非法音像制品1521张,取缔无照经营的卡拉OK、酒吧、电子游戏机室、网吧共16家。在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会同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开展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行动2次,主要对食盐批发经营户、学校食堂、饭店、酒家、食品加工企业等的用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无碘生盐14.5斤,散装食盐30斤。

  二、经验与体会

  20xx年1—9月,我局在整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确保我市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局领导对整规工作高度重视,每次专项整治,都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时作出部署,制发实施方案,做到方案措施落实、督查检查落实、责任目标落实。局领导经常亲临执法第一线,既当战斗员,又当指挥员,从而保证各项行动都取得好成绩。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是做好整规工作的基础。今年以来,我局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和强化内部监督为切入点,以“人人会办案”为目的,加强了法制教育。除了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外,在日常的执法中,我局还要求在执法文书的填写、统计报表的报送、案卷装订归档等方面,力求统一规范。

  (三)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靠人民群众的配合,搞好协调,形成合力,是做好整规工作的保障。如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盐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查处案件中形成合力,切实保证了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筑舆论监督氛围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们抓好系统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广大工商干部克服厌倦情绪,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做好整规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从舆论上大造声势,大案要案局记者站全程跟踪报道,及时曝光。今年,1—9月份,共在各级媒体上刊登反映我局整规工作的稿件365篇,专题论文3篇,编印整规简报17期。从而保证了整规工作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开展。

  三、存在问题

  20xx年,我局的整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及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我们的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对流通领域食品的相关标准、对抽样检查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程序还不够了解,对有关质量检测方面的基础知识还没有很好地撑握等等。

  (二)推进商品质量准入监管的法律支撑不足。我们在准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的过程中,虽然通过制定商品准入制度,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商品质量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无法定的依据,市场开只者和经营户不可避免地出现推诿、应付的态度。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7

  一、以工商监管为主体,形成三级齐抓共管局面,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

  加强食品市场巡查,促进市场监管和职能到位,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该局以食品经营经济户口为基础,按照乡村、农贸市场、自然村区位等将管辖区域进行了巡查,采取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对管辖区域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到组,落实目标责任到人,强化巡查检查,巡查中,要求每周每组不少于两次,巡查中要着重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二是收集食品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三是发现违法违章行为随时向辖区分局反馈;四是帮扶企业、调解纠纷,行政指导等。对不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的食品经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们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一是责令下架。对不遵守自律措施、不索证索票的,立即停止其经营行为,限期让经销单位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照和票据,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其商品下架;二是就地封存。对食品经营单位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涉嫌经销不合格产品的,暂时停止销售并依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就地封存所经营的所有食品;三是质量检验。对购货渠道不明、来源不清,又不能提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对其本批次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有关部门检验;四是立案查处。对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销售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不合格商品的经营单位,我们坚决进行了立案查处,毫不手软。帮助自律户将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上墙,使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和企业自律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业、个体户的配合和认可。

  提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对其本批次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有关部门检验;四是立案查处。对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销售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不合格商品的经营单位,我们坚决进行了立案查处,毫不手软。帮助自律户将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上墙,使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和企业自律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业、个体户的配合和认可。

  该局还注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看市场主体是否准入合法;二是监督和规范市场主办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责任状;三是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四是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倡导鼓励和支持诚信经营,构建信用体系;去年以来共评出x名诚信经营户六是由信息中心处理人员将巡查工作的信息资料整理成“经济户口”档案材料并输入经济户口数据库,作为档案资料,并不断补充信息资源,使之全系统互联共享;与此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经营者、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开展巡查,落实巡查任务,使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关口进一步前移,推进了职能到位。

  充分发挥xxx网络快速反应能力,切实搞好申诉举报受理。

  ××分局注重发挥xxx申诉举报网络快速、敏捷、警示的能力和作用,通过采取四项措施,受理申诉举报食品质量、反馈信息,促进监管各项制度的落实。

  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分局的监管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一是严把经营主体资格及食品进货渠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实行“四级连动”局长、组长、办事员、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详细的工作计划;二是制定切合实际的食品卫生巡查制度,并认真填写巡查日记及相关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记录;三是完成县局下达的食品安全检测室抽检任务,并按季度对辖区内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向县局做出书面评价报告;四是加强辖区内食品经营户登记造册及划区责任管理。各巡查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监管执法,有效抓好了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以经营者自律为主线,发挥宣传优势和协会引导作用,调动食品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自觉借助食品经营主体和全社会的力量,营造齐抓共管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首先,通过召开食品经营者代表座谈会、抓圩镇为试点等方法,教育和引导食品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即树立出售有害食品就是图财害命的意识;树立发挥内在因素的自律和责任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和诚信经营的意识,自觉把食品卫生安全准入的关口提到入市前沿。其次,推广并建立了重点食品厂场挂钩、厂地挂钩制度、市场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等四项制度,规范了食品经营行为。

  发挥个协分会作用,搞好自我教育管理。

  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分局十分重视个协行业小组的作用,要求把教育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搞好食品安全经营作为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和场所,抓好教育,抓好引导,抓好评比,抓好自律。

  三、以社会监督为保障,广泛征求意见,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将食品安全执法、查办案件情况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

  充分利用消费投诉平台作用,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各维权组织形成相互沟通、快速反映的信息反馈网络。消协和各维权站建立值班制度,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认真解决并向经营者反馈信息,够立案查处的及时反馈到分局查处。

  聘请食品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对监督员进行专门培训。把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知识教给他们,依靠他们发现问题,反馈信息,协助工作。对工作积极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

商场食品安全自查报告8

  在法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两个重点工作是打击舞弊行为和畜牧业监督,与之相应的两个新部门近几年也应运而生。其中,直接由法国农业部管辖的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质量体系管理等。竞争、消费和打击舞弊总局则要负责检查包括食品标签、添加剂在内的各项指标。法国农民也已经意识到,消费者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乃至食品产地和生产过程的卫生标准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所谓理性农业,是指通盘考虑生产者经济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具有竞争力的农业。其目的是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有利于环境保护。法国媒体认为,这种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还大大提高了食品安全性。在销售环节,实现信息透明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除了每种商品都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必需内容外,凡是涉及转基因的食品,不论是种植时使用了转基因种子,还是加工时使用了转基因添加剂等,都须在标签上标明。此外,法国规定,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由于“疯牛病”的影响,从2000年9月1日起,欧盟各国对出售的肉类实施一种专门的标签系统,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明批号、屠宰所在国家和屠宰场许可号、加工所在国家和加工车间号。从2002年1月开始,又增加了动物出生国和饲养国两项内容。有了标准,重在执行。新华社巴黎分社附近有一家叫做卡西诺的超市,每天晚上8点多,超市工作人员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类商品扔到垃圾桶内,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等。他们告诉记者: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那么结果就是导致商店关门。位于巴黎郊区的兰吉斯超级食品批发市场是欧洲最大的食品批发集散地,也是巴黎市的“菜篮子”,这里的商品品种丰富、价格便宜。为了保证食品质量,法国农业部设有专门人员,每天24小时不断抽查各种产品。1996年英国发现了疯牛病;2000年初,法国发现一些肉类食品中含有致命的李斯特杆菌;2001年英国暴发口蹄疫。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欧盟区域内频现食品安全危机,这使得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更加谨慎,也促使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重视。

  英国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齐下的管理体系。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在英国,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由卫生部等机构负责;肉类的安全、屠宰场的卫生及巡查由肉类卫生服务局管理;而超市、餐馆及食品零售店的检查则由地方管理当局管辖。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环节的监控。英国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食品卫生官员经常对餐馆、外卖店、超市、食品批发市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在英国,屠宰场是重点监控场所,为保障食品的安全,政府对各屠宰场实行全程监督;大型肉制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也是检点,食品卫生检查官员每天在这些场所进行仔细的抽样检查,确保出售的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并符合卫生标准。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追查食物中毒事件,英国政府还建立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严格的法律和系统的监管有效地控制了有害食品在英国市场流通,消费者权益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德国

  一直以来,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德国的食品监督归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德国,那些在食品、日用品和美容化妆用品领域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都要定期接受各地区机构的检查。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并被归入风险列表中。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的高低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的数量。每年各州实验室要对大约40万个样本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

  食品往往离不开各种添加剂,添加剂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与否。在德国,添加剂只有在被证明安全可靠并且技术上有必要时,才能获得使用许可证明。德国《添加剂许可法规》对允许使用哪些添加剂、使用量、可以在哪些产品中使用都有具体规定。食品生产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将所使用的添加剂一一列出。消费者自身加强保护意识也非常重要。例如,一旦发现食品企业存在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食品标签有误,可以通知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如果买回家的食品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出现变质现象,也可以向食品监管部门举报。联邦消费者保护部开设有“我们吃什么”网站,提供多种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帮助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即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德国新的《食品和饲料法典》和《添加剂许可法规》的一大特点就是与欧盟法律法规接轨。如果某个州的食品监管部门确定某种食品或动物饲料对人体健康有害,将报告BVL。该机构对汇总来的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加以分析,并报告欧盟委员会。报告涉及产品种类、原产地、销售渠道、危险性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如果报告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BVL将从欧盟委员会接到报告,并继续传递给各州。如果BVL接到的报告中包含有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不明的信息,它将首先请求联邦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毒理学分析,根据鉴定结果再决定是不是在快速警告系统中继续传递这一信息。

  美国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只允许安全健康的食品上市;食品安全的监管决策必须有科学基础;政府承担执法责任;制造商、分销商、进口商和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处罚;监管程序透明化,便于公众了解。

  美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次。以联邦为例,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局。

  三级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既有类似《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样的综合性法律,也有《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这样的具体法规。

  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美国特别重视学生午餐之类的重要食品的安全性,通常由联邦政府直接控制,一旦发现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当场扣留这些食品。百密一疏,万一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召回制度就会发挥作用。

  民间的消费者保护团体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比如2006年6月,一个名为“公众利益科学中心”的团体就肯德基使用反式脂肪含量高的烹调油。在网络普及的美国,通过互联网食品安全信息十分普遍。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通过该网站,人们可以链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站点,查找到准确、权威并更新及时的信息。

  俄罗斯

  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俄罗斯并不乏相关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种政府决议及地方规定都对此有详尽而明确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突显,其中关键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在俄罗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过去一直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兽医部门、质检部门及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负责。但俗话说“三个和尚没水吃”,婆婆太多也带来职责划分不清、推卸责任甚至相互扯皮的弊端,最终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这一局面在2004年开始得到改观。当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

  新机构的成立对于集中行政资源、监控食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其职责范围包括:检查食品制造和销售场所的卫生防疫情况,对进口食品进行登记备案,在新食品上市前进行食品安全鉴定,对市场所售食品进行安全及营养方面的鉴定和科学研究,以及制止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该局在全俄各联邦主体设有分局,负责当地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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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自查报告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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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防火安全自查报告10-22

商场消防自检自查报告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