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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银行业自查报告3篇
在生活中,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业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银行业自查报告1
20××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经过7年多的建设,截止20××年底,目前库中总人数达8.22亿多人,其中有信用记录的达2.86亿人。自人民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上线以来,山西省受理个人征信异议达500笔,办结率达到了100%。
随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趋完善,信用记录对个人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办理信用卡、贷款买房买车,无一不需要一个良好的征信记录。正因为征信记录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伴随而来的个人征信权益方面的投诉及诉讼也日渐增多。那么个人在征信活动中都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呢?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权益
案例:太原市民小张在办理信用卡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原来银行查询他的个人信用报告后发现:贷款明细信息栏目下有一笔3万多元的上海某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并且此笔贷款有多次逾期记录,不符合银行的办卡条件。小张感到非常冤枉,他从未去过上海,更别说办理助学贷款了。于是他来到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诉,工作人员为小张查询了信用报告后,在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给小张进行了异议登记,上海某银行在看到转来的异议申请后通过核查发现,是由于上报数据出错导致贷款展示在小张名下,小张确实没有在该行办理过助学贷款。于是该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删除了错误的数据,小张信用报告上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顺利办到了信用卡。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小张在征信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对自己本人信用资料的知情权。即个人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有的信用资料的内容、性质、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当自己的就业、信用申请等被拒绝时,个人也有权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作成信用报告的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另外,个人也有权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及其副本。小张在办理信用卡被拒绝后,通过查询信用报告了解了事情的来胧去脉,知晓了自己的哪些信息被哪家机构采集了,并得到了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了全部的知情权。
二是同意权。征信机构收集个人的信用资料,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必须是书面。个人的同意表明了个人与征信机构契约关系的形成,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个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收集、提供该信用资料的目的也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如果个人不予同意,征信机构则要明确告知不予同意的后果。同时商业银行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也需要本人书面授权。比如在申办信用卡时,信用卡申领表上已明确告知会将信用卡相关信息报送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且发卡银行会对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客户签字就表明已经同意授权。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除第(4)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三是异议权。异议权是被征集的对象发现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与实际信息有误,可以向商业银行或人民银行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维护个人正当的权益,促使征集机构征集信息的真实、有效。案例中可见小张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与实际不符以后,向人民银行提出了异议申请并最终得到了解决,这就是个人征信异议权的集中体现。
四是投诉权。投诉权是被征集的对象对征集机构征集自己的信息发生泄密或因信息不实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时,向有关机关寻求保护和救济的一种行为。案例中如果小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小张可以到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提讼。只有正确使用了投诉权,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
二、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征信权益
1.加强征信宣传,切实保证个人知情权和同意权。个人如何知道自己的什么信息被哪家征信机构采集了、哪些人查询了自己的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目前,个人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来人民银行免费查询并打印自己的信用报告。通过信用报告就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同时,加大征信宣传的力度,在个人办理信贷业务时,即告知客户此项信贷业务的有关情况将报送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2.提高征信服务质量,维护个人征信异议权和投诉权。自己的信用报告是否准确、信息搞错了怎么办?通过小张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异议登记,人民银行总行征信中心会把异议申请转达给相关业务发生行进行核实处理。如果异议申请属实,业务发生行将按照实际情况对错误数据进行纠改。这里要注意的是,本着谁的业务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纠改的权力在各大银行,人民银行只是负责数据的汇集、整理和展示,并没有权力修改信用报告。所以从效率优先的角度来讲,对信用报告中的某条信息有异议,直接去业务发生行或数据报送行处理更为直接有效,可以省去不少中间环节。当然,涉及到业务发生行在外地的情况,在居住地的人民银行进行处理,则会方便得多。如果业务发生行明知数据有错而不主动进行纠改,个人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发现有商业银行非法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都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个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或者认为个人信用信息被非法泄露的,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进行解决。
3.明确征信内容和信息采集范围,真正保护公众隐私。个人征信系统中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信用交易信息、非银行信息。一些信息比如: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应有明确规定不得纳入采集范围;这样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多项隐私权,防范个别征信机构滥用征信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解决个人行使征信异议权中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征信疑难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这里重点讲两种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间客式交易导致逾期记录的处理方法和虚假贷款和信用卡及其逾期记录的处理方法。
1.间客式交易又称托盘式交易,是在20xx年较流行的一种汽车消费贷款方式,即贷款银行不直接面对借款人,而是由汽车经销商按月代为收取贷款,再转交贷款银行。这种信贷方式的弊端在个人征信系统上线后逐渐暴露了出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了大量客户异议申请,均反映在信用报告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项目产生了多期逾期还款记录,甚至有的至今尚未结清,客户均表示早已按月将按揭款交给了汽车经销商,而经销商没有按时还给银行。其中涉及部分汽车经营商已停止经营,个别经销商被判刑,很难找到对客户的逾期记录负责的具体人员。此类型异议的难点在于银行称自身无责任,没有为客户修改逾期记录的依据。此类情况的.解决办法是:如果客户能出具每月按时还款给经销商的收据,建议他通过经销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要求法院认定逾期责任在经销商。业务发生行在有了法院判决后也将有据可依,删除逾期记录就比较顺利。如果客户不能证明按时还款给经销商,一般建议其通过“个人声明”的方式来处理,即在信用报告中附加上自己的一段话来解释逾期的缘由。
2.虚假贷款、信用卡,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当事人的身份办理的信贷业务。它的存在,会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造成严重的威胁。当事人很可能会因为虚假贷款额度过大被银行以负债过高为由拒贷,也可能被虚假贷款和信用卡产生的逾期记录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中,多数虚假贷款、信用卡的认定只能依靠业务发生行自身的调查取证。出于一些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调查结果往往含糊其词,或干脆不予承认,这种情况下异议申请人想通过正常的异议处理渠道删除数据是非常困难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只能尽量督促业务发生行解决问题,但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们一般建议客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贷款和信用卡是否为虚假。如能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业务,信用报告中相关记录的删除则会顺理成章。
总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关系着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成败。《征信业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一定会为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保障,大大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的进程,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业自查报告2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德国联邦统计局严格按照基金组织的标准包括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人口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各部门的统计及数据情况如下:
实际部门:实际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国民账户按季,生产指数按月,劳动市场(失业与就业)按季,劳动市场(工资/收入)按月,物价(消费与生产)按月。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政府综合数据或公共行业数据按季,中央政府数据按月,中央政府债务余额按月,中央政府对外债的担保数据按月。
金融部门:根据1998年11月23日通过的欧盟(EC)No 2533号和20xx年11月22日通过的欧盟(EC)No 2433号法令,德国金融数据的统计权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具体到德国,就是说只有联邦银行才有收集德国金融行业统计数据的权利。负责统计和公布的数据包括银行业账户分析、中央银行账户分析、中央政府国债利率、短期国库券贴现以及股票价格指数等。
对外部门:对外部门的数据由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和信息。所统计的内容包括国际收支、国际储备与外汇流动性、外债数据以及汇率等。
人口:德国居民人口数据由联邦统计局按季。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计所依据的法律
除了上述欧盟(EC)No 2533号和欧盟(EC)No 2433号法令之外,相关的法律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银行法》、《联邦统计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8条规定:“为了履行其职责,德意志联邦银行有权在银行及所有信贷机构的货币体系领域中搜集统计数据。《联邦统计法》第9、15、16条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应该出于一般应用目的而公布统计数据。有关个别人或个别机构的数据不能公布。”
(三)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及与其他政府统计部门的关系
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金融与国际收支数据的收集、统计与。联邦银行拥有健全的数据报告系统,并通过月报、季报、年报和季节性调整统计报告等按月银行统计、资本市场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等数据。联邦银行统计司的职责是:收集外部部门统计数据、银行统计数据以及与银行监管有关的数据。
鉴于联邦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在金融数据的同时,也会涉及其他宏观经济数据,这是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达成的“君子协定”。涵盖的数据主要有三个部分:1、货币数据;2、各类经济指数;3、外贸数据。联邦统计局主要依靠联邦银行获得金融统计数据,并与联邦银行同时公布于众,但更详尽的数据的和解释工作主要由联邦银行负责。总体来说,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是较友好的合作关系。
(四)金融统计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联邦银行的机构设置分为三级,即位于法兰克福的总行,分别位于柏林、杜塞尔多夫、法兰克福、汉堡、汉诺威、莱比锡、美茵茨、慕尼黑、斯图加特的9个联邦州立银行(分行),设于全国的47个支行。
联邦银行统计司下设4个处,分别是:银行与外部股票统计处,国际收支统计处,综合经济统计、资本市场统计与年度会计数据统计库处,统计数据处理及数学方法处。由里姆斯培尔格执委分管。
二、金融统计的指标体系和报表体系
联邦银行的统计主要包括银行统计和外部部门统计,即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这两部分统计内容。由于联邦银行也承担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银行监管主要由专门的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所以,联邦银行的统计也包括出于银行监管目的的统计,即银行监管统计。银行统计和外部部门统计是重点。
(一)银行统计
银行统计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月报和一些补充报表。资产负债月报是主要报表。月报的内容包括:资产、资产补充数据、负债、负债补充数据。
附表包括对银行的贷款和预付款、对银行的负债、对非银行机构的贷款和预付款、对其他欧元区国家非银行机构贷款和预付款的补充报告、对国内家庭部门贷款和预付款的补充报告、对非银行机构不包括储蓄存款的负债,等等。附表非常多,涵盖内容全面。
(二)对外部门统计报表体系
联邦银行外部统计报表体系构成如下:
对外部门统计包括外部交易(支付及收入),非银行机构与非居民之间的债权债务证券以及直接投资证券的统计。所依据的法律是外贸与国际收支规定(the 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Regulation,德文缩写为AWV)。
对交易者――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的统计使用统计报表Z1、Z4和Z10。统计报表Z11至Z15专门应用于金融机构。对于海运公司来说,尽管有一般统计规则的规定,但如果其业务与船运有关,则使用Z8统计报表。
“外部交易―概览”对于偶尔才会涉及外部交易的个人及企业,提供了最重要的.统计报告规定。如规定常住地或住址在德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超过12500欧元的支付必须报告等。
(三)银行监管统计报表体系
联邦银行的银行监管报表体系内容包括:
1、自有资金报告(原则I);2、流动性报告(原则II);3、非贸易账户机构的贸易账户报告;4、超过150万欧元的大额贷款报告;5、月度总收入报告;6、建筑信贷协会提供的特别信息报告;7、金融服务机构月度收入报告;8、符合报表规则的报告;9、符合审计报告规则第68条的数据一览报告。
(四)金融统计对象的分类
联邦银行的统计中把社会部门共分为银行、企业及家庭、政府三个部门。银行分为两部分:德意志联邦银行、银行(除去德意志联邦银行以外);企业及家庭下面分为三部分:企业(包括商业企业)、家庭、非盈利机构(不包括商业组织);政府下面分为两部分:中央、联邦州、地方政府和特别基金,强制社会保障机构等。
三、数据质量的控制、评估与数据披露
由于全面使用电子报表体系,所以,报表内设的平衡关系可以避免一部分差错。此外,如果联邦银行认为某项数据有疑问,则请报送单位专门做出解释。
联邦银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数据标准(SDDS)的成员国,其数据较为公开,大部分数据都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联邦银行数据公布频度为:按季公布外债数据;按月公布银行业账户分析、中央银行账户分析、国际收支、国际储备与外汇流动性;按日公布中央政府国债利率,随时公布短期国库券贴现率(在竞价时)、股票价格指数(主要是CDAX price index、The CDAX、DAX price index和The DAX等四个指数,由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提供);每年公布两次国际投资头寸(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汇率的公布频度为:欧元兑28种外国货币的汇率,按日公布;同业市场上欧元兑美元汇率,每半小时公布193个国家货币兑美元和欧元的汇率。
四、信息共享
联邦银行依据相关的法律与相应的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如联邦银行承担部分银行监管职能(由分行承担),在《银行法》第7条第4款就规定: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要互相允许对方为了执行该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而自动进入自己的数据库。当然都要遵守《联邦数据保护法》。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每从德意志联邦银行数据库检索10次个人数据,联邦银行就会纪录时间、细节等,以便能够确认数据检索以及检索者身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和联邦银行还可以建立联合数据文件。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启示
(一)统计与经济研究、调查研究等职能可以分开,统计部门专司统计工作
人民银行一直是将统计与调研放到一个部门,部门的名称是调查统计司(处、科)。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调查统计部门根据数据获取便利来进行研究,弊端是分散该部门注意力,可能会将注意力放在研究上,而在统计框架、方法、技术等方面研究较少。欧央行、德央行及其他欧洲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将统计部与研究部分开,这两个部都是很大的部。统计部专司数据统计事务,将统计工作向纵深发展。如德央行统计部设有专门的模型处,职责是研究、设计符合自身情况的模型。
(二)技术先进,各机构直接向联邦银行总行报送统计数据
德意志联邦银行采用的联邦银行超级网技术其实就是网上直报。统计网上直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际互联网,建立与统计机构数据网络的直接连接,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模式由逐级上报、层层汇总的传统方式向网络环境下在线采集方式的转变,是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快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统计报表上报无纸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对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程度高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统计月报厚达150-200页,除了列出统计报表外,重点是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同时兼有专栏情况介绍,还有重大专题报告,如针对外部统计发现的与中国双边贸易额大大增加的事实,附上了专门研究中国与德国贸易情况的专题报告,等等。
(四)统计数据透明度高,数据及时、全面
德央行、欧央行、欧洲统计局等机构统计数据的透明程度非常高,数据非常全面,而且分类细致、合理。我国与德国在这方面有差距的原因,主要是德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公布特别标准(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 SDDS),而我国20××年4月19日加入的只是IMF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 GDDS)。
GDDS是IMF为统计基础不够健全的成员国制定的一套数据公布的规范,SDDS则主要针对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根据IMF的有关条款,是否加入GDDS或SDDS,成员国可以自主选择,IMF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加入与不加入实际上是衡量一个国家统计国际化的标尺,也是一个国家在提供经济、金融统计时,在公开性和透明度等方面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五)统计执法严格,统计法权威性高
德国的统计执法非常严格,对违反统计法的处罚力度很大。如联邦统计局定期向一些单位寄送调查问卷等,在问卷上就专门声明根据统计法,你单位有义务填写该问卷,否则会如何惩罚等,很少有单位不配合调查的。这也是提高统计质量的重要保证之一。
银行业自查报告3
一、研究方法
1.调查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电子化的程度较高,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笔者通过对各商业银行网站的考察,来了解其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情况。其他网站也有某些银行的会计信息,比如许多提供上市公司资讯的网站有已上市的四家银行的信息。笔者排除了这些因素,因为这些是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缺乏可比性,而且不容易统计和对照。
2.银行选取
英国的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银行家》公布的20xx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中,有我国的14家银行。笔者选取了这14家银行,并加上我国目前仅有的4家上市银行中没有入选的深圳发展银行,共15家作为考察的对象,它们应该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流。
3.调查项目
各银行网站是否提供财务报告、首页是否能直接链接财务报告、提供了几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提供英文财务报告、是否提供审计报告、是否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等。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特征的考察,来展现目前我国银行业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调查时间
笔者在20××年6月对于这15家银行的网站进行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以20××年6月30日的情况为准,也希望以此来增加数据的可比性。
二、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结果见下页表。
三、主要结论
1.大多数银行主动提供了财务报告。从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15家银行有14家提供了或简或详的财务报告。而且,只有上市的四家银行是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提供网上财务报告,其他银行可以说是自愿披露的。这说明银行业已经比较重视财务报告的作用。
2.从提供的方式来看,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只提供网上直接浏览(即HTML格式),这样提供的财务报告除了个别银行以外,一般不是很详细,采取这种方式的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共9家;第二种是只提供财务报告下载(全部都是PDF格式),这样比较完整,但一般需要下载后才能阅读,采取这种方式的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共4家;还有一种是既提供HTML格式的浏览,又提供PDF格式的下载,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多数银行比较及时地提供了网上财务报告。截至20××年6月30日,15家银行已有8家提供了20xx年度的财务报告,占总数的53.33%.
4.财务报告被置于比较突出的位置。有7家银行在首页就可以直接链接到财务报告,这也说明银行对于财务报告作用的重视,不再只是空洞的提供一些情况介绍、业务说明、发展历程之类的内容,而是靠数据说话,来宣传自己。
5.不少银行提供了英文的财务报告。15家中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7家提供了英文的`财务报告。而且这些银行的网页本身就提供英文版本,这表明它们关注自身的国际化,也希望给人一种国际化的气息。但是,除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3家以外,其他银行所提供的英文财务报告的年度都是20xx年以前的,说明更新速度比较慢。
6.报告的年度不同。大多数银行只提供近两、三年的财务报告,多的也只到1997、1998年,跨度只有4、5年。这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开始重视会计信息的披露,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
7.各个年度的内容、格式差别较大。各银行提供的报告基本上是近两年的比较详细,更早的就很简单。而且,报告的内容越来越详细,格式也越来越规范、复杂。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银行信息自愿披露范围的不断扩大。
8.不少银行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15家银行中除了上市的4家银行外,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福建兴业银行3家提供了现金流量表。这可能是银行自身就不编制现金流量表,也可能是银行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披露。如果是前者则说明银行的财务管理水平或者说会计工作水平比较差;如果是后者则说明银行存在信息的选择性披露问题,即只提供按权责发生制编制的、比较好看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不提供按收付实现制编制的现金流量表。
9.大多数提供了审计报告。许多银行为了显示其所提供报告的权威性,提供了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有11家银行提供了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占总数的73.33%.其中上市的4家银行还提供了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但是,对于审计报告的披露形式是不同的,一种是HTML格式,可以在网页中直接浏览,这样做突出强调了审计报告的作用,更引人注意。采用这种方式的银行有6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另一种是包含在下载的财务报告中,而不能直接在网页中浏览,采用这种方式的银行有5家: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四、存在的问题
1.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基本处于自愿阶段。目前,只有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有规定,而对于一般的银行并没有规范可以执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网上披露尚处于自愿阶段,这也是导致许多问题存在的原因。
2.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差别很大。虽然大多数银行在网上披露了自己的财务报告,但是披露的详细程度差别很大,一些银行只是提供了简要的财务数据,另一些则提供了详尽、完整的财务报告。由于网上披露尚无统一规范,银行可以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披露自己想披露的信息,这对包括广大投资者、存款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
3.披露的格式不统一。报表种类、报表项目、报表附注都不尽相同,给使用者带来很大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