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县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经过相关职能监督部门的不懈努力,目前各行业监督部门和建设业主招投标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招投标活动正朝着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发展,一个明显的标志是近年来招投标投诉案件显著减少。但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有的对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有的项目未经核准,将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标;有的不到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有的甚至明招暗定、串通围标。行政监督职责不明,措施不力,行政监管不作为、不到位,甚至乱作为,行政干预仍然存在,特别是围标、串标现象十分严重。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酝酿出台打击围标办法措施,但仍难于找出理想的办法予以治理。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近年来我县加强招投标工作的主要措施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元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2007年3月30日发布的省政府5号文件,重点强调了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监管的若干措施,出台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简易工程项目可采用最低价中标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肯定了简易工程抽签入围、抽签中标的合法性。市政府也先后就招投标工作发布了3个文件。我县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省市的配套政策规定,于2007年7月由县政府颁布施行了《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上述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使招投标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从我县的招标投标实践看,《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的施行,对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提高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6月,衡阳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衡阳县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2个办公室均设县发改局)成立以来,特别是2004年,县发改局新的领导班子成立以来,联合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大改善了全县招投标环境,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是认真清理政策文件,规范招投标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7月,我们根据衡阳市政府2005年11号文件和2007年省政府5号文件精神起草了《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县的招投标程序。同时根据上级要求对招投标文件进行了清理,废除了原有的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文件规定和部门“土政策”。
二是严格核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对所有招投标项目我们做到了依法依规严格核准,严把第一道关口,凡是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没有一个核准为邀请招标,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一律核准为委托招标。近年来,我局依法核准的各类项目,没有出现核准差错。
三是全面推行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由于县一级项目基本上是50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居多,工程技术相对比较简单,过去机械地套用综合评估法,难免参杂人为因素,不少项目招投标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总是想方设法去钻一些漏洞,甚至买通评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上对招投标的议论较多。为了有效杜绝循私舞弊现象的发生,衡阳市政府2005年11号文件和湖南省政府2007年5号文件出台后,我们乘这股东风予以严格执行。采用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废除百分制评标定标法,推行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即由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参与监督,合理确定低价,然后采用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队伍,实施这种办法既有效地节约了国家投资,又较好地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推行这一办法以来,社会反响良好,也得到了普遍认同。
四是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好投诉案件。依法行政、从严执法是我们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基本准则,由于招投标领域的极度复杂性和敏感性,严格执法势必得罪人,甚至要得罪一些领导,但法律执行的好与差,事关法律的尊严,事关发改部门的形象。工作中,我们时刻牢记依法办事,不敢稍有闪失,有时得罪了领导和业主,只能事后耐心解释,求得理解和支持,近年来,我局对招投标几起比较大的投诉案件均进行了依法纠正,有力地维护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环境秩序。如县劳动局投诉有关监督部门人为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外地工程队进入,我们依法予以了纠正,保证了外地队伍公平进入。如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衡阳县洪市镇中心卫生院综合楼,项目经业主指定的造价部门预算总投资344万元,由于业主对政策不熟悉,未经审计等部门审核,即用该价格作工程上限价进行开标,开标现场又发生一个队拿走另一队标书并藏匿的严重不良行为,在此情况下,我局当即叫停了项目开标,并组织召开了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议,根据衡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由财政牵头,会同发改审计核定工程合理低价为320万元,并通过重新公告组织报名,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顺利进行了重新开标,为医院节约工程资金24万元,深得医院干部职工的拥护和社会好评,又如县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重大项目人民医院综合楼在招标时,有投标人反映院方设定连续两年省优和国家3A文明施工标准的报名门槛太高的情况,尽管院方说明是想优中选优,但这一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与招投标法明显不符,我局及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纠正了医院的作法,废除了上述两项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从而确保了该项目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加强全县招投标工作的主要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实行强制招投标的范围标准。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投资,境外借款、融资、援助项目,私人投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商品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中国有、集体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物资采购(含政府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市县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公开招标。低于上述标准的,或通过第二次公告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经县发改局核定,应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采取简易招标程序确定施工队伍和单价,经公示10天无投诉举报,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二)进一步严格履行招标事项核准职能。
1、严格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必须依法依规核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出让、经营权、矿权拍卖等各项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依规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核准招标,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核准公开招标,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核准免予招标。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须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2、严格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招标事项核准是招投标工作一项重要的唯一的行政许可,要严格执行其相关核准程序。要坚决杜绝以“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办公会议”等各类会议形式确定招标事项的现象。
3、重点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除法定情形之外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通过土地补偿、规费减免及其他补偿方式引进投资商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性质实质上为政府性投资,此类项目招标方式除法定情形之外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进一步严格招标信息发布公告制度。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县内相关公共场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业主在公告发布前3天应将发布媒体向县发改局备案,同时将发布内容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未发布或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中标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四)进一步改进投标入围办法,降低准入门槛。
简易工程取消资格预审程序,抽签确定入围队伍。投标人资格要求可放在商务标中评审。业主应接受符合与工程相适应资质条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所有投标人的报名,如果报名超过9家,则抽签确定不少于9家入围队伍。对分多个标段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只允许每个投标人有一次投标机会。报名、入围工作要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五)全面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打击围标。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简易工程,废除百分制评标定标法,投标人只作施工方案,业主在施工方案合格的队伍中,一律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即在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现场摇球入围队伍并接着摇球确定中标队伍。特别是按我县通常做法只取直接费用加税金加人工工资加安全文明施工费,可大大压缩利润空间,围标势必须要付出成本,如果一个项目价格被严格控制在合理低价上,无多少利可图,围的意义也就不大了。此外,在招投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保证金须经公司帐户打入县招投标专户和报名、开标时,公司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必须同时到场,也是打击围标的两个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多年的招投标工作实践,我们认为以上三套组合拳综合并用是目前对付围标、串标的最好办法。
(六)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1、明确监督职责。行政监察机关要对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察,发展改革、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出让、经营权矿权拍卖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督察。
2、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各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不得违法违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招投标过程中有关文书备案手续变相为行政许可,目前已设立的,要予以取消。
3、严禁乱收费。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诸如投标报名费、评标活动费、安全保证金等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费用。
4、服务机构必须与监督部门脱钩。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与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招投标服务机构存在任何形式的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必须与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5、严格遵守招投标工作程序。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在上一监管程序未到位时,不得进入下一监管程序。
6、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受理并及时处理招投标投诉举报案件,要减少和防止项目招投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七)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特别是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1、严格履行招标方案报批程序。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省政府湘政办发[2007]5号文件和市政府衡政办发[2005]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中县重大建设项目和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必须先报县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招标方案,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2、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国有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评标无效。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他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3、坚持和完善最高限价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投标最高限价制度,最高限价只能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审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要提高最高限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参与编制项目投标最高限价的人员,原则上应从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4、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后的监督管理。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变更会审”制度,凡工程施工因单项变更增加投资超过5万元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必须实施“变更会审”,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否则,其增加投资不予认可;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其工程造价进行全面决算和审计。
5、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凡政府性投资项目及投资规模较大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及时将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监察、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接受其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项目开标时,业主应报告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成员,重大项目业主还应邀请政府法制办、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监标委员会。针对现场监督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提出《监察意见》、《督察建议》,及时纠正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监督。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写条子、打招呼、暗示或以其他方式方法违法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工作分管领导的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有偿中介活动。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不属于自己所分管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擅自决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项。不得利用职权违法违规指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推销或介绍推销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介绍相关业务,并收受其报酬。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利用项目招标权以权谋私,收受投标人红包、礼金、回扣,接受投标人的宴请,参加投标人安排的娱乐活动。对招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灵魂在于有效实施。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只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切实加强招投标工作监督,严明招投标工作纪律,就一定能开创我县招投标工作的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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