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之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篇一:
开发区社会保险分中心:
我单位职工同志,于xx年xx月在我企业参加工作,至xx年xx月调到。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没有欠费情况。该同志自xx年xx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xx年xx月。
1.此职工在我区/未领取过)失业金;
2.此职工曾于月至年过失业金。
(注:若职工领取过失业金须填写第二项)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所在区劳动局社会保障科(盖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篇二:
姓名:xxx,由于xxxxx意愿,属xxxxx人员,已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xxxx月,失业保险费缴至xx年xx月份,在本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xx年零xx个月,现介绍去xx处失业登记。
负责人:
经办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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