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证明书的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经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根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身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有科学、客观的诊断根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符合。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种别不符合的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救治当日,且当日盖章有效。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凡触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养第二胎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分的先容信,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
【医院证明书的规定】相关文章:
医院证明书的规定02-22
诊断证明书规定01-22
医院疾病证明书08-13
医院实习证明书01-17
医院诊断证明书06-11
医院诊断证明书01-19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01-14
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规定02-06
出资证明书的相关规定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