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工作证明
证明(一)
兹证明**为我单位在职员工。其本人收入情况如下:
前五月工资100元 奖金100元 其他收入100元 合计300元
本月收入 工资20元 奖金20元 其他收入20元 合计60元
证明前六月合计收入360 元,月均收入60元。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20**年**月**日
证明(二)
兹证明xxxx(身份证/军官证):
xx上年度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xx元,¥xx . xx。
其中:
1、工资年薪所得x元(其中住房公积金x元,住房补贴x元);
2、奖金及临时补贴 元;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x元;
4、劳务报酬所得x元;
5、其它所得x元。
特此证明。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1、上述空白处内容须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2、被证明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审核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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