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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时间:2020-12-28 10:32:38 证明书 我要投稿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Import Permit for Endangered Wild Animals) ,是指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口许可管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允许进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为“F”,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进口公约证明书”)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进口非公约证明书”)。

  试用范围:

  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2. 2010年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应监管条件“F”)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植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

  (5)出口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成药,《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详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

  (6)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口时,海关均需验核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7)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植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培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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