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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

时间:2024-07-04 17:13:20 证明书 我要投稿

土地证明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拟证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土地证明,欢迎大家分享。

土地证明

土地证明1

  坐落于深圳市,该地块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土地面积共计万平方米。深圳市已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前述地块的使用权(平方米)全部转让给×××,×××于月了,面积,该地上建筑物均属×××所有。本股份公司同意×××可自行对外转让前述土地及所有地上建筑物,转让所得归×××所有。若新的受让方向政府申报权属登记及其后期改造相关事宜,本股份公司均同意配合办理。

  特此证明!

  深圳市xxxxxxxxxxxxx分公司

  年月日

土地证明2

国土资源局:

  兹有身份证号:xxxxxxxx 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xxxxx 村(居委会),xxxxx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侧的建筑物用地,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xxxxx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xxxxx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xxxxx(签名)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土地证明3

  兹证明朱朝荣同志在姚李镇大顾店村姚叶路,有房地产一宗,房屋建筑面积380.69m2,层数为三层,占地面积257.72m2。权属来源合法,符合姚李镇城镇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国有(出让)建设用地。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土地证明4

  兹有 ______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 ______村(居委会),持有土地批准证书号码为 ______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 __侧的' ______建筑物用地,即地号为 ______的宗地图所示 __号至 __号界址线包含(穿过)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______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属于 ______,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______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建筑现使用者):

  20__年__月__日

土地证明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互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下协议:

  1、双方在原合同(名称或者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将原有的合同期限延长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即合同期限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日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照原合同不变;

  3、其他内容(根据你们双方协商的内容填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土地证明6

  _________学校始建于______年,占地______平方米,位于仙城镇______,坐标为东经________度,北纬______度。

  该校所用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无任何纠纷,属建设用地,系仙城镇政府所有。

  特此证明。

  ______学校

  仙城镇国土所

  仙城镇人民政府

  (公章)

  (公章)

  (公章)

  _________年12月16日

  _________年12月18日

  _________年12月18日

土地证明7

区城乡建委:

  同意xx等xx户村民在xxx镇(乡、街道)xxx村(社区)xx组利用集体土地建房,该地块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xxx平方米,所用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特此证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证明8

  兹证明位于_________房屋产权归所有,其使用、经营权已交付给其下属单位出租使用管理。

  该场地建于_________年,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作为经营场地,不属于违章建筑,无安全隐患。

  出租时间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同意租给(身份证号:_________)经营使用,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和房屋质量问题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证明9

  兹有镇村组村民,世居本村,农业户口,该户房屋建于年,延用至今,经核定,该户现有住房层间,用地面积平方米,因该户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证一份。

  特此证明

  国土所

  xx年xx月xx日

  镇村xx年xx月xx日

土地证明10

  镇村_社户主_,家庭农业人口_人。申请占地建房的土地属于村_社所有,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

  社长签字盖章:

  村民委员会签章:

  国土资源所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民政府(公章)

土地证明11

  ×××学校始建于×××年,约占地×××亩(或平方米),位于×××村×××路。该校使用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无任何纠纷,属建设用地,系学校集体所有!

  特此证明

  项目学习印章 中心学校印章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镇土管所印章 镇人民政府印章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土地证明12

  太平镇九冬小学始建于1946年,占地总面4160平方米,其中瓦房面积420平方米,教学楼面积1550平方米。

  学校位于太平镇东南方向,坐标为东经108.823354度,北纬22.410518度。

  该校所用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无任何纠纷,属建设用地,系九冬小学所有。

  特此证明。

  太平镇九冬小学

  太平镇九冬村委会

  (公章)

  (公章)

  _________年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月_____日

土地证明13

  XXX学校始建于xxx年,占地xxx平方米,位于仙城镇xxx,坐标为东经xxxx度,北纬xxx度。该校所用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无任何纠纷,属建设用地,系仙城镇政府所有。

  特此证明。

  xxx学校仙城镇国土所仙城镇人民政府(公章)(公章)(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证明14

  上诉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因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x07)鹤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曹峰、樊云峰,被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庞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庞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王发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x05年6月8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x06年12月8日,庞村信用社提起本案之诉,请求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判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赔偿损失49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赵翠霞、武绍贤诉贾清恒合伙纠纷一案中,作出(2x03)淇滨民初字第1486-1号民事裁定书,将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12.5亩土地(其中包括本案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的3369.59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并于2x03年7月15日依法向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履行通知书。2x04年1月、2x06年2月2x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将该宗土地依法予以续封。

  2x05年6月8日,庞村信用社与案外人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乔国勤在庞村信用社借款49万元,期限1年,利率9.9975%。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以其鹤国有(2x05)字第0260号国有土地使有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为该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①权利人:“庞村信用社”;②义务人:“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③座落:“太行路东侧”;④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鹤国有(2x05)字第0260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人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土地面积3369.59平方米,抵押金额肆拾玖万元整”;⑤设定日期:“2x05年6月8日”;⑥权利顺序:“第一

  权利人”;⑦存续期限:“2x05年6月8日至2x06年6月8日”。抵押合同生效后,庞村信用社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2x05年8月19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向庞村信用社下达(2x05)淇滨法协字第618-2号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庞村信用社提供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情况。此时,庞村信用社得知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将对该块土地拍卖执行。2x05年10月13日,庞村信用社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x05)淇滨法执字第618-3号民事裁定书,以该块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是在法院查封期限内,认定抵押行为无效,裁定驳回了庞村信用社的异议。

  2x06年6月9日,乔国勤在庞村信用社的借款49万元到期后,乔国勤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2x06年9月,庞村信用社以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x07年6月2x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x06)淇滨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乔国勤返还庞村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庞村信用社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无财产可供执行,2x08年3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裁定,(2x08)淇滨民执字第5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2x05年6月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应确认违法。根据原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行政职权。其作为有权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行政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本案中,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法院查封协助通知书后,明知涉案宗地已被查封依法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行为明显违法。因该权利证明书上载明的抵押物已被法院执行给了案外人,抵押物已不复存在,庞村信用社持有的权利证明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基础,该权利证明书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庞村信用社要求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二)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给庞村信用社造成了49万元及利息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庞村信用社是基于对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才为案外人乔国勤发放贷款49万元。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审查义务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导致庞村信用社无法收回贷款49万元及其利息的直接原因,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对此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的抵押范围是49万元贷款,故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应在49万元范围内赔偿损失,庞村信用社要求赔偿49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二、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庞村信用社49万元;三、驳回庞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x04年1月19日对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12.5亩土地的继续查封,其效力为1年,至2x05年1月19日消灭。所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2x05年6月8日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不在法院继续查封的期限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庞村信用社有权从拍卖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土地使用权所得的96万元价款中优先受偿4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造成庞村信用社49万元及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庞村信用社49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庞村信用社答辩称:上诉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理解错误,鹤壁市国土资源局2x05年6月8日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在涉案土地被查封的期限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且同答辩人的损失有直接联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违法并承担49万元赔偿责任正确,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关于查封和继续查封期限的规定,《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查封期限不超过2年和续查封期限不超过1年的规定也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根据《通知》第二十九条“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的`规定,在2x04年3月1日之前进行的查封,查封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设定查封期限的,查封期限从2x04年3月1日起计算,期限为2年。本案涉及的土地在2x04年1月被继续查封未设定期限,应当认为在《通知》实施后,期限为2年,即是2x04年3月1日至2x06年2月28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在2x05年6月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时,涉案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的状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x05年10月19日作出的(2x05)淇滨法执字第618-3号民事裁定书也对此予以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涉及的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状态的情况下,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明显违法。上诉人关于其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土地已被法院强制执行,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x05)字第02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正确。(二)庞村信用社的损失与鹤壁

  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有直接因果关系,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是庞村信用社与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产生效力的前提,也是庞村信用社向乔国勤发放49万元贷款的前提。由于本案涉及的土地后来被法院依法拍卖并清偿他人债权,乔国勤和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庞村信用社的债权不能实现,涉及49万元及利息债权的执行程序终结,其最终损失了49万及利息。应当认为这49万元及利息损失是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本案涉及的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状态下违法办理抵押登记直接造成的,庞村信用社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权的直接损失,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仅应就庞村信用社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对49万元本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49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庞村信用社人民币49万元,驳回庞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天华

  代理审判员 蔡 靖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土地证明15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村民,甲方现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出租给乙方,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面积﹍﹍,出租年限为﹍﹍年,乙方从事正常的耕种,乙方保证不破坏耕种土地。甲方承诺的事项不影响四邻无任何争议。为此甲乙双方申请村委会集体同意。

  特此证明

  审批人(签字盖章):

  村委会盖章

  备注:审批人必须为村长或村主任开会讨论后签字盖章,签字后必须加村委会盖章。

  本证明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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